办理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法律依据(新办案依据丛书)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实务,司法实务,
作者: 《办理干部违法纪案件法律依据》编写组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1字数:版次: 1页数: 337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9305065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主体法适用指引+配套法律依据。精深加工,化繁为简,轻松上手,查找便捷。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收录了办理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相关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疑难点,在编辑上主要突出了实用性、时效性和便捷性,在适用本书处理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与《刑法》条文及适用指引,是办理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主体法条下的适用指引,链接了与本条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具体到某一法规的某一条文,使读者看到本条后能快速查找相关法律依据,纲举目张,方便快捷。
此外,在第一部分中,还以脚注的形式标注了本条在具体适用时的疑难点,以及与本条有关但鉴于篇幅本书没有收录的法规,目的是给读者提供更全面更实用的帮助。
第二部分配套法律依据,是办理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用到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综合部分,收录了《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公务员法》等6部法规。
在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部分,收录(节录)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规范的《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草原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药品管理法》等法规,涉及安全生产、资源利用、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对、道路交通、产品质量、消防管理、金融监管、减轻农民负担等最常见多发违法违纪案件的领域。
在贪贿渎职犯罪及处罚部分,收录了与刑法中贪污贿赂犯罪以及渎职犯罪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特定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例如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罪的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或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等,这些规范性文件都是办理干部贪贿渎职犯罪必不可少的法律依据。
目录
第一部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与《刑法》条文及适用指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06年6月29日)
第二部分配套法律依据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9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节录) (2005年4月27日)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12月8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
二、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节录)(1996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节录)(1996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1998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节录)(2002年8月29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节录)(1998年12月27日)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节录)(1994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节录) (2003年8月27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节录)(2003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节录)(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节录)(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节录)(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录) (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节录)(1998年4月29日)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2月20日)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1995年6月23日)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3月27日)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2000年3月2日)
三、贪贿渎职犯罪及处罚
……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与《刑法》条文及适用指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31日中发〔2003〕18号)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