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时效的历史与展开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诉讼法学,
作者: 李求轶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版次: 1页数: 370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316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作者在其专门研究消灭时效制度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订完善而成。消灭时效是民商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追溯到罗马法就产生了权利时间限制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和消灭时效。其中,消灭时效制度在客观上平衡权利人合法利益和保护社会交易安全,主观上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等相对价值方面设计了精巧的诉权(请求权)——抗辩(拒绝给付)机制以及一系列附属制度,例如时效起算、中断、中止(重新计算)、时效协议等等。这种机制有效地使消灭时效如流水风车一样在民法体系中正常自如地运作。本书对制定中国民法典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
李求轶,男,1963年10月5日生,籍贯浙江温州,高级律师、兼职教授。1988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91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1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人权与宪法专业委员会(创始)会员、上海市外国法与比较法学常务理事、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金融法研究会理事等社会职务。学术研究领域: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比较法、外国法律史等。已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50多篇,参与撰写《西方商法史》等专著。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消灭时效的起源与形成
第一节 消灭时效的词源
第二节 消灭时效、除斥期间及近似的期间
第三节 消灭时效的形成
第四节 消灭时效的目的
第二章 消灭时效的法系比较
第一节 法系概述
第二节 法国、德国、日本的消灭时效
第三节 大陆法系的消灭时效与社会主义法系的诉讼时效
第四节 大陆法系的消灭时效与英美法系的出诉期限
第三章 消灭时效的发展与改革
第一节 法国民法消灭时效之发展
第二节 东西德的民法统一与《德国债法现代化》
第三节 日本民法学理、判例对消灭时效的解释与扩张
第四节 《俄罗斯联邦民法》对《苏俄民法典》时效的改革
第五节 中国民法关于消灭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六节 消灭时效的发展趋势
第四章 消灭时效的体系与机制
第一节 权利、诉权、请求权
第二节 请求权与抗辩权
第三节 消灭时效的体系与机制
第四节 失效与消灭时效
第五节 权利失效的立法例
第五章 中国民法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前沿理论探讨
第一节 消灭时效抑或诉讼时效
第二节 消灭时效的调整范围
第三节 消灭时效的期间与起算点
第四节 消灭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结论
附录一 英国《1980年出诉期限法》
附录二 印度《1963年出诉期限法》
附录三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消灭时效部分)
附录四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及其修订议定书
附录五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节录)
附录六 《欧洲合同法(草案)》(节录)
附录七 《欧洲合同法原则》(节录)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消灭时效的起源与形成:
第二节 消灭时效、除斥期间及近似的期间:
民法中权利行使限制除消灭时效、除斥期间之外,还有近似消灭时效、除斥期间的用语(在此称为“近似的期间”)。消灭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权利消灭的期间,它是以权利不行使的永续状态为基础,并促使权利行使可能性消灭的期间”。
鉴于消灭时效和除斥期间的不同,首先,学者似乎都曾不约而同的指出,消灭时效是“可变期间”,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前者可以一定程度上通过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延长而发生期间的变动,具有一定的人为主观性。后者则是固定的期间,它是客观的,是不能由主观意志或方法加以变动的不变的期间。
其次,消灭时效的调整对象为(实体法上)权利范畴,在法国民法中为“诉权”,在德国民法中为“请求权”,在日本民法中为“权利”,而在苏联民法中为“胜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它们都是权利本身或由权利所派生的其他权利。而除斥期间的调整对象为程序,不变期间可能是对权利行使限制的程序,也可能是一种调整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的程序范畴,甚至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的程序安排。从这方面来看,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要比消灭时效广泛得多。
总之,消灭时效是民法中法律行为制度的衍生,它一定程度上受当事人意思自治律的支配。时效上所隐含的利益称为“时效利益”,“时效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由当事人加以支配,例如,对已过时效期间的债务的承认,就是抛弃已有的“时效利益”。很多国家在时效法改革时,都允许当事人对“时效利益”进行协商确定,例如,德国民法允许当事人协商消灭时效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