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破产改制案件法律依据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实务,司法实务,
作者: 《办理破产改制案件法律依据》编写组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1字数:版次: 1页数: 308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199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收录了办理破产改制案件的相关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疑难点,在编辑上侧重于突出实用性、时效性和便捷性,在适用本书处理破产改制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企业破产法与公司法条文及适用指引,是办理破产改制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是配套法律依据,是办理破产改制案件用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分为企业破产和企业改制两个部分。
目录
第一部分《企业破产法》与《公司法》条文及适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第二部分配套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
(一)综合
(二)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
(三)管理人
(四)债权人会议
(五)破产清算
(六)职工权益保护
企业改制
(一)综合
(二)公司合并、分立和登记
(三)产权管理
(四)债务筹划
(五)财务处理
(六)主辅分离
(七)职工权益保护
书摘插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7]10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或者出资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规定;
(三)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于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规定;
(四)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和解。第二条清算组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未通知或者答复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从企业破产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在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未通知或者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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