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案件法律依据24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实务,司法实务,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版次: 1页数: 436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453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册为《办理税务案件法律依据》。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3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约30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50多部行政规章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组成。税收法律可以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类。全书分为三个部分,除了上述两大类外,第三大类收录了有关税务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件。
目录
第一部分 税收实体法
一、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条文及适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配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货物和劳务税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条文及适用指引
三、财产税
(一)《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条文及适用指引
(二)配套法律依据
四、其他税
第二部分 税收程序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文及适用指引
(二)配套法律依据
(三)附录
第三部分 涉税刑事案件处理
书摘插图
(二)配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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