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随身查
分類: 图书,法律,经济法,房地产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字数:版次: 1页数: 412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672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套丛书的设计理念即从小巧便携性出发,运用独特的开本设计,精心选取最为常用的法规,科学合理的分门别类,严格控制书本的厚度,让您真正实现“法律法规随身查,重点难点都不落!”
本书的最大特点在于“延伸法条”,使您在找到一个法律条文时,相关规定和理解适用都能尽收眼底:首先,为实现法条相互之间的衔接适用.脚注中所有关联法条均注明了在书中的页码,便于您快速翻阅查找。如果关联脚注所涉法律文件在本书中没有收录的,均注明了颁布日期和发文字号,便于您需要的时候进一步查阅。
其次,一些法律适用的官方解释性答复和疑难术语涵义的理解均附在脚注中,与主体法条文内容直接相关的司法解释和重点的规章也以脚注形式收录.方便于您更深入地查找理解法条,更轻松的适用法律。
最后,本书还依据主体法制作实用图表附在书后,使您能够实主体快捷地查找和适用法律。
本书不仅仅是法规的汇鳊,还是法律知识、法律解释和法律应用的汇编,希望我们的法律随身查系列丛书能够真正成为您学法用法的好帮手!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9月17日)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2000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8日)
二、土地取得与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
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12月28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5月9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8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18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04年11月3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7日)
三、抵押与租赁
四、房地产开发与建设
五、房屋买卖与管理
六、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
七、房地产税费
附录:实用速查表
书摘插图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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