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06第十辑·总第116辑)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汇编/手册,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10-1字数:版次: 1页数: 243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083910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
二、本汇编收集的内容包括:上一个月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另外,还收入了上一个月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三、本汇编所收的内容,按下列分类顺序编排: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每类中按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按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顺序排列;同一行政区域报备两件以上者,按公布时间顺序排列。
四、本汇编每年出版十二辑,每月出版一辑,本辑为2006年度第十辑,收入2006年9月份内公布的行政法规2件,法规性文件2件,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25件,司法解释1件。补收2006年8月内公布法规性文件5件,司法解释1件。共计36件。
目录
编辑说明
行政法规
风景名胜区条例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法规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
部门规章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蚕种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附:
2006年9月份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书摘插图
行政法规
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自2006年l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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