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常用法规:经济法
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法律类教辅,
作者: 教学法规中心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4-1字数:版次: 2页数: 328印刷时间:开本: 64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3574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精通法律条文,迈入法律职业。
如何更好地学习法规?知识点速查+条文主旨=便捷检索;要点提示+关联精选=深入理解;司考真题+对比记忆=准确运用。
内容简介
一本收录法规全面、对重点法条精致加工并提供便捷检索途径、便于随身携带、随时翻阅的法规汇编,对于法律学人而言,无疑意味着学习时间的节省、学习效能的提升;而这样一本法规汇编又收录了大量的司考真题、考研信息以及学习资料检索途径,则不仅意味着学习视野的开阔、学习资料的丰富,更意味着法律学人能够在日常的学习中,为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以及步人更高一级的学术殿堂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知识点速查表:读者可以熟知的知识点迅速找到对应法条。
重点法条标记:对重点法条予以标记。
要点提示:揭示重点法条的理解、运用要点。
关联精选:收录了理解、运用重点法条密切相关的关联法条附于该法条下,便于读者理解、参照。
对比记忆:归纳有助于对比记忆的知识点附于重点条文之后。
司考真题:直接附于法条之后,方便读者在翻阅时随时自测。
考研前瞻:收录部分重点高校考研真真及备考指南。
目录
市场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
市场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
宏观调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
其 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附录
一、学法导航
1.法学核心期刊
2.常用法律网址
二、考研前瞻
1.名校法学院历年考研真题
2.备考指南
书摘插图
市场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建立条 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 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程序】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没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书内容】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 【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抽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 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执照签发】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设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七条 【财产权】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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