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司法解释诠释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作者: 梁书文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2-8-1字数:版次: 1页数: 414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0836534包装: 平装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管辖部分)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管辖部分)诠释
(1994.年12月22日 法发[1994]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办案问题的通知诠释
(1982年4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守义诉熊正俭离婚案管辖问题的批复诠释
(1985年11月21日 (85)民他字第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武县油化二厂诉瑞昌县流庄乡砖瓦厂购销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批复诠释
(1985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诠释
(1986年1月7日 法(研)复[198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未涉及房屋所有权问题后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函诠释
(1986年6月19日 (85)民监字125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转让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诠释
(1986年10月30日 法(经)复[1986]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莲诉夏传叶房屋纠纷案管辖问题的批复诠释
(1986年11月14日 (1986)民他字第5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辽宁省盘锦市兴隆联营公司诉广东省东莞县横流建安公司经销部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批复诠释
(1987年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博罗县港博公司与铁道部工程指挥部直属机关物资采购供应站购销进口太阳能计算器合同纠纷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问题的复函诠释
(1987年6月26日 法(经)复[1987]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诠释
(1987年7月28日 法(司)函[1987]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雁北地区瓷厂诉河南省方城县酒厂购销酒瓶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批复诠释
(1987年11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和启用印章的通知诠释
(1987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诠释
(1988年1月13日 法(研)复[1988]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暂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应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批复诠释
(1988年5月6日 法(司)复[1988]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丁怀敏诉高锦债务纠纷案的管辖问题的复函诠释
(1988年10月25日 (88)民他字第5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问题的批复诠释
(1988年12月7日 法(经)复[1988]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的通知诠释
(1989年5月13日 法(交)发[1989]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诠释
(1989年8月8日 (89)法经(函)字第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诠释
(1989年8月21日 法(经)函[1989]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通知诠释
(1989年12月23日 法(交)发[1989]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嘉山县土产杂品公司与四川省眉山县土产果品公司购销籼稻合同纠纷案件管辖争议问题的函诠释
(1989年11月25日 法(经)函[198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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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插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管辖部分)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释义】
1.本规定所指的涉外案件是指涉外民事(经济)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
2.本规定所谓的重大涉外案件,其界定标准有三:(1)争议标的额大。此争议标的额指的是诉讼标的金额或标的物的价额。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而不是诉讼标的。所谓争议标的额大,是指诉讼标的物的价值量大。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难以在全国范围内颁行一个统一的争议标的额的标准。因此,如何以争议标的额的大小确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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