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行政法
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宪法、行政法,
作者: 教学法规中心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9-1字数:版次: 1页数: 277印刷时间:开本: 24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0640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法律英语学习新理念——用英文说中国法律。
内容简介
本书选择了宪法与行政法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以期帮助读者掌握该学科常用术语的专业表达方式。为了方便读者记忆,用下横线对重要的术语进行标注;为了帮助读者理解关键术语,根据当代权威法律英语专业辞典添加脚注;为了方便读者积累专业词汇,随书附上《重要术语词汇表》、《部分国家机关参考译名表》和《涉外法务常用文书》等附件。 本书即可帮助外国读者学习法律,又是中国读者学习法律与英语的好教材。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附录一:重要术语词汇表
附录二:部分国家机关参考译名表
附录三:全美55家著名法学院名录
附录四:涉外法务常用文书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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