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配套规定(最新版)
分類: 图书,法律,经济法,土地法,
作者: 《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编写组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6-1字数: 150000版次: 1页数: 194印刷时间: 2007/09/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281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我社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获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业界人士誉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丛书出版种类达到150种左右。2004年8月,我社精选出发行量达到20万册的常用法规,推出了“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系列。
本着“以读者为本”的宗旨,我们对原配套规定丛书进行了全新改版,推出此套《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旨在使其成为广大读者学法用法的好帮手。新版丛书的特点如下:
1.法规分类细化,读者可按类寻找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
2.注释法条中的重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3.标注相关法条,方便读者以主体法为核心查找配套规定;
4.随附未收录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目录和失效法规索引,为读者提供更多的立法信息;
5.总结相关法律图表和计算公式,增强实用性;
6.封底提示关键条文,一目了然,查找迅速。
7.主体法使用图解。
目录
第一部分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条【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五条【承包权的主体及承包权的保护】
第六条【男女平等】
第七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土地资源的保护】
第九条【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管理的指导部门和管理部门】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发包主体】
第十三条【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的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资格】
第十六条【承包方的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的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的原则】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的程序】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承包期限】
第二十一条【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的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交回和收回】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承包地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处理】
第三十条【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动对土地承包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承包收益和林地承包权的继承】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及其归属】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
第四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第四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第四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补偿】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部分配套规定
综合
家庭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
附录
其他相关法规索引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承包权的主体及承包权的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男女平等】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土地资源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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