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配套规定(最新版)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税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3-1字数: 139000版次: 1页数: 229印刷时间: 2007/03/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831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获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业界人士誉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丛书出版种类达到150种左右。2004年8月,我社精选出发行量达到20万册的常用法规,推出了“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系列。
本着“以读者为本”的宗旨,我们对原配套规定丛书进行了全新改版,推出此套《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旨在使其成为广大读者学法用法的好帮手。新版丛书的特点如下:
1法规分类细化,读者可按类寻找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
2注释法条中的重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3标注相关法条,方便读者以主体法为核心查找配套规定;
4随附未收录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目录和失效法规索引,为读者提供更多的立法信息;
5总结相关法律图表和计算公式,增强实用性;
6封底提示关键条文,一目了然,查找迅速。
7主体法使用图解。
目录
第一部分 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企业分类及其含义】
第三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范围】
第四条 【税率】
第五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六条 【企业收入总额】
第七条 【不征税收入项目】
第八条 【准予扣除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九条 【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第十条 【不得扣除的支出事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扣除】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扣除】
第十三条 【可扣除的长期待摊费用范围】
第十四条 【投资资产成本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存货成本扣除】
第十六条 【转让资产净值扣除】
第十七条 【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
第十八条 【年度亏损结转】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第二十条 【具体办法的授权规定】
第二十一条 【税收法律优先】
第二十二条 【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第二十三条 【境外缴纳所得税额的抵免】
第二十四条 【境外法定所得抵免】
第二十五条 【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免税收入】
第二十七条 【免征、减征所得】
第二十八条 【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减征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加计扣除范围】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加速折旧】
第三十三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税收优惠办法制定】
第三十六条 【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
第三十八条 【非居民企业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劳务所得源泉扣缴时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缴纳所得税】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缴纳代扣方式】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关联方之问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计算】
第四十二条 【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报送纳税申报表的附随义务及协助调查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拒不提供、违规提供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设立在低税率国家(地区)企业的利润处理】
第四十六条 【超标利息不得扣除】
第四十七条 【不合理安排减少所得税的调整】
第网十八条 【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应加收利息】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五十条 【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 【禁止合并缴纳所得税1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方式】
第五十五条 【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及清算时缴纳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货币计量单位】
第五十七条 【已享受法定优惠的企业的过渡性措施】
第五十八条 【本法与国际税收协定关系】
第五十九条 【实施条例的制定】
第六十条 【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配套规定
附录
其他相关法规索引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类及其含义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范围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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