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配套规定(最新版)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证据,
作者: 《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编写组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2-1字数: 124000版次: 1页数: 162印刷时间: 2007/07/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062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获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业界人士誉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丛书出版种类达到150种左右。2004年8月,我社精选出发行量达到20万册的常用法规,推出了“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系列。
本着“以读者为本”的宗旨,我们对原配套规定丛书进行了全新改版,推出此套《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旨在使其成为广大读者学法用法的好帮手。新版丛书的特点如下:
1法规分类细化,读者可按类寻找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
2注释法条中的重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3标注相关法条,方便读者以主体法为核心查找配套规定;
4随附未收录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目录和失效法规索引,为读者提供更多的立法信息;
5总结相关法律图表和计算公式,增强实用性;
6封底提示关键条文,一目了然,查找迅速。
7主体法使用图解。
目录
第一部分主体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起诉材料】
第二条【举证责任】
第三条【法院的举证指导、当事人申请取证】
第四条【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倒置】
第五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第六条【劳动争议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第七条【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裁量】
第八条【自认】
第九条【免证事由】
第十条【原件、原物优先原则】
第十一条【境外证据的证明】
第十二条【外文证据的译文】
第十三条【涉及第三方利益无争议事实的举证】
第十四条【证据材料的编排和法院签收】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范围】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申请取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申请法院取证范围】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取证的形式】
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取证的程序】
第二十条【书证的调查收集】
第二十一条【物证的调查收集】
第二十二条【视听资料的调查收集】
第二十三条【证据保全的申请程序与担保】
第二十四条【证据保全的方法与见证人】
第二十五条【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后果】
第二十六条【鉴定人的确定】
第二十七条【申请重新鉴定事由】
第二十八条【自行委托鉴定】
第二十九条【鉴定书内容的审查】
第三十条【勘验笔录】
第三十一条【文件、材料的摘录】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被告答辩】
第三十三条【举证通知与举证期限确定】
第三十四条【举证适时与证据失权】
第三十五条【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与举证期限的重新指定】
第三十六条【举证期限的延长】
第三十七条【证据交换】
第三十八条【证据交换时间】
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的程序】
第四十条【再次证据交换】
第四十一条【新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新证据提出时间】
第四十三条【不属于新证据后果及除外】
第四十四条【再审程序的新证据】
第四十五条【对新证据的抗辩】
第四十六条【对新证据提出的相关后果】
四、质证
第四十七条【质证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
第五十条【质证对象】
第五十一条【质证顺序】
第五十二条【分别质证】
第五十三条【证人资格】
第五十四条【传唤证人的申请及证人费用】
第五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义务】
第五十六条【证人不能出庭事由】
第五十七条【证人作证的内容与排除】
第五十八条【询问证人及证人的隔离与对质】
第五十九条【鉴定人的出庭义务】
第六十条【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方式】
第六十一条【专家辅助人】
第六十二条【质证笔录】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六、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年月日)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六、附则
第二部分配套规定
附录
其他相关法规索引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主体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起诉材料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法院的举证指导、当事人申请取证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 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例置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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