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配套规定(最新版)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行政诉讼法,
作者: 《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编写组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7-7-1字数: 152000版次: 2页数: 190印刷时间: 2007/07/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182916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获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业界人士誉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丛书出版种类达到150种左右。2004年8月,我社精选出发行量达到20万册的常用法规,推出了“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系列。
本着“以读者为本”的宗旨,我们对原配套规定丛书进行了全新改版,推出此套《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旨在使其成为广大读者学法用法的好帮手。新版丛书的特点如下:
1法规分类细化,读者可按类寻找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
2注释法条中的重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3标注相关法条,方便读者以主体法为核心查找配套规定;
4随附未收录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目录和失效法规索引,为读者提供更多的立法信息;
5总结相关法律图表和计算公式,增强实用性;
6封底提示关键条文,一目了然,查找迅速。
7主体法使用图解。
目录
第一部分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第四条【复议原则】
第五条【司法救济】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复议范围】
第七条【规定的审查】
第八条【申诉及诉讼】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复议期间】
第十条【复议申请人】
第十一条【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四条【诉讼或裁决】
第十五条【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六条【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复议的受理】
第十八条【复议申请的转送】
第十九条【复议前置】
第二十条【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及例个规定】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
第二十三条【复议程序事项】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
第二十五条【复议申请的撤回】
第二十六条【复诉机关对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复议决定的作出】
第二十九条【行政赔偿】
第三十条【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先行复议原则】
第三十一条【复议期限】
第三十二条【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三十三条【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渎职处罚】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资料和阻碍他人复议申请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不履行、迟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复议机关的建议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经费来源】
第四十条【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
第四十一条【适用范围补充规定】
第四十二条【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生效日期】
第二部分配套规定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复议机关及其职责】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复议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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