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研究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刑事诉讼法,
作者: 彭海青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5-3-1字数:版次: 1页数: 394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182478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刑事诉讼法在性质上是程序之法。在我国,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人们对于程序的地位、价值予以重新审视与评价。学界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研究也日渐深入,观点纷呈,甚至形成了学术流派。彭海青在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就开始关注刑事诉讼程序设置这一问题,在2003年考取我的刑事诉讼法方向博士研究生后继续对其进行探索。到目前,已发表这方面的学术论文30多篇。今天终于完成了这本专著。
本书是国内有关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系统研究方面的第一部专著。选题视角独特,从设置角度研究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比较科学地抽取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探讨。在结构安排上分为总论、本体论和改革论三篇,思路清晰,体系较为严整。本书有关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理论基础、一般原则、阶段性原则以及末章关于程序设置的评价及其标准部分,是彭海青关于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理性思考,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设置客观规律进行有益的探索。本体论部分对现代主要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程序设置状况作了梳理,作为比较研究的参考。改革论部分是彭海青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疏漏和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基础上,遵循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规律,而不是盲目照搬国外的东西,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设置改革问题提出的个人观点,其中不乏创新和独到见解。系统性是本书的一个突出特点。作者也将系统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理论基础之一,书中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程序设置分别进行剖析,同时注意到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联系与制约关系,提出刑事诉讼程序体系构建的设想。作为一位青年教师和博士生,彭海青对于刑事诉讼程序设置方面所作的理论探索与改革建言,可能不够成熟,也可能有缺陷,但我相信它对于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司法实践中某些问题的解决都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作者简介
彭海青,女,山东省青岛市人。1998年毕业于青岛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留校任教,现为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2003年考取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刑事诉讼法方向博士研究生。已在《法学研究》、《人民检察》、《中国刑事法杂志》等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参与撰写的专著与教材主要有:《证据法学新论——证据运用问题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2月版)、《证据法学》(任副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10月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教育部项目、正在写作)、《刑事诉讼法》(湖南人民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联合出版)等8部。
目录
总论
第一章刑事诉讼程序设置概述
第一节刑事诉讼程序的界定及其价值蕴涵
第二节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研究的内容与意义
第三节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现代化与国际化
第二章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历史类型考察
第一节弹劾式诉讼程序设置特点及评析
第二节纠问式诉讼程序设置特点及评析
第三节混合式诉讼程序设置特点及比较评析
第三章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认识论
第二节方法论
第三节系统论
第四节人权保障论
第五节人性论
第四章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原则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二节阶段性原则
本体论
第五章侦查程序设置
第一节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
第二节侦查程序主体及其权力(利)
第三节侦查程序的阶段划分与侦查措施
第四节侦查终结程序
第六章起诉程序设置
第一节审查起诉程序
第二节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第三节缓诉程序
第四节辩诉交易程序
第五节自诉程序
第七章审判程序设置
第一节庭前审查程序
第二节法庭审理程序
第三节定罪与量刑程序
第四节缺席审判程序
第五节未生效判决救济程序
第六节已生效判决救济程序
第八章减刑、假释程序设置
第一节减刑程序
第二节假释程序
改革论
第九章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反思与改革
第一节侦查程序的反思与改革
第二节起诉程序的反思与改革
第三节审判程序的反思与改革
第四节减刑、假释程序的反思与改革
第十章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体系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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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插图
第一章刑事诉讼程序设置概述
第一节刑事诉讼程序的界定及其价值蕴涵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界定
从一般意义上讲,程序就是“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程序作为与有序状态相关联的秩序保障机制,广泛存在于自然界、社会和人的思维活动中,通过以上对刑事诉讼源起的追溯,可以看出,刑事诉讼的出现也是基于对秩序的追求。一方面,统治阶级希望通过公力的干预,化解社会冲突,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统治阶级希望化解冲突的过程也是有秩序的,从而不至于在原有秩序没有复原的情况下,又平添新的混乱。这种公力介入固然对限制当事人的任意妄为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刑事司法权作为一种权力,就其本性来讲,也有被滥用的危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而“需要用法律规范来创造一个相对独立于外部环境的决策的隔音空间……通过排除各种偏见,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不着边际的连环关系的重荷,来营造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场所。”在这个场所中,权力运行受到规制,权利行使受到关护,这就是刑事诉讼中的秩序保障机制——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产生的同时,也催生了刑事诉讼程序。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界定,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如认为刑事诉讼程序就是诉讼手续;认为刑事诉讼程序就是人们进行事诉讼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