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新解读15:物业管理条例新解读

分類: 图书,法律,经济法,房地产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2-1字数:版次: 1页数: 283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1661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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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解读与应用
[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变更或排除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均可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管理规约的内容]
管理规约纯属业主自治规范,因而管理规约的内容均由业主自由协商确定。其具体内容因建筑物的规模、用途及其习惯、生活水平而有所不同。管理规约的具体内容虽然由业主自行协商确定,但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以下事项应纳入其中:……
[管理规约的通过与修改]
管理规约属于业主大会的一般决定,适用“一般多数同意方式”,即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规约的修改也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
[管理规约的法律效力]
由于管理规约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签字承诺,所以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同时,管理规约对于物业使用人也发生法律效力,对物业的继受人也自动产生效力。
关联参见
《业主大会规程》第11条、第22条、第23条(P146、150、151)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二(P160)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P153)
内容简介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是一套实用型法规汇编,目的在于为读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提供易懂易用的工具。丛书各分册将重难点法条以【解读与应用】形式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均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
本书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突出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
目录
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物业管理定义】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
第三条【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
第四条【物业管理发展的途径】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定义及权利】
[业主]
[物业使用人]
[业主的权利]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方式】
[业主大会的成立]
第十一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方式]
[业主大会召开的最低投票权限定]
[业主参加大会的方式]
[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
[业主大会决定的效力]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会议类型及其启动方式】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及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地位]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成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的登记时间和效力]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的内容]
[管理规约的通过与修改]
[管理规约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制】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一、综合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
三、前期物业管理
四、物业管理服务
五、物来服务收费
六、物业的使用维护
七、物业纠纷与法律责任
实用附录
书摘插图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第一章总则
本章说明
本章共五条,规定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物业管理的定义、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物业管理发展的途径,以及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关等问题。本章对其他章节具有统领作用,是对该条例的提要和对我国基本物业管理制度的概括。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解读与应用
物业,主要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场地。其中各类房屋,是指住宅小区、综合商住、别墅、高档写字楼、商业大厦、宾馆、饭店、工业厂房、仓库等;配套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内外各类设备、公共市政设施;场地,是指和房屋相邻的庭院、绿地、道路等。关于物业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已建成并具有使用功能的各类供居住和非居住的屋宇;(2)与这些屋宇相配套的设备和市政、公用设施;(3)屋宇的建筑(包括内部的多项设施)和相邻的场地、庭院、停车场、小区内非主干交通道路。由此可见:单体的建筑物、一座孤零零的不具备任何设施的楼宇,不能称之为完整意义上的物业。物业应是房产和地产的统一。这里的地产,是指与该房业配套的地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对物业的管理逐渐形成为一个新兴行业,即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的有序和规范对于业主财产权益的维护,人民群众生活、工作的便捷和生活、工作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为明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职责、运作,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国务院特制定物业管理条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