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14:劳动当事人常用法律简释

分類: 图书,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8-1字数:版次: 1页数: 592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115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许多法官、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向我们反映,法规汇编和法律释义这两个法律工具类图书的传统品种各有利弊。法规汇编信息量大、关联性强却过于简单、不利于一般读者理解;法律释义虽解释详尽、易于理解掌握却又显篇幅冗长、关联性差。如果将二者简单糅合到一起,不仅篇幅所限而且没有必要。“新编常用法律简释”丛书的最大特点,就是在法规汇编的基础上,选取了使用频率最高、解决纠纷最直接的法条,对其进行注释加工,用最简洁实用的语言将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应用范围、应用方式一一阐述清楚,充分发挥了法规汇编和法律释义的长处,避免了二者的短处。
用法指引:法规前配以法律指引,引导读者把握本法的主要内容,了解法律规范涉及哪些行为、用于解决哪些纠纷,使读者对该法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并提示与之配套的其他相关法律,形成读者对该法所构建的法律体系的初步印象,帮助读者“入门法律”。
术语精释:精选法条中出现的不易理解且可能引起歧义的法律专业术语,用简洁精准的语言进行解释,帮助读者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扫除法条理解的障碍,并配以法律术语拼音索引,方便查找。例如,“不可抗力”在《民法通则》中出现,读者可以通过法律术语拼音索引,查询到“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对于书中其他法如《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中出现的“不可抗力”的表述和应用,均可参见《民法通则》,使法条运用达到触类旁通的效果。因此本书又可作为法律术语小词典使用。
疑难解析:深入浅出地分析使用频率最高、解决纠纷最直接的核心法条中最难懂和最易引起争议的“难点”、“盲点”,使读者读到一个法条,除可理解本法条的意思,还可对其衍生出的其他法律问题一目了然。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25日)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94年8月11日)
二、就业与再就业
(一)综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1月29日)
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1998年1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内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
(二)下岗失业与再就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2年9月30日)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4月20日)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2002年11月1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7月31日)
……
(三)再就业政策优惠
三、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鉴定
四、劳动合同
五、劳动报酬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劳动安全
八、特殊群体的劳动保障
九、社会保障和福利
十、劳动争议
十一、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复议和信仿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指引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准则。《劳动法》主要用于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发生的以下损害赔偿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纠纷、劳动报酬纠纷、劳动福利纠纷、集体合同纠纷、休息休假纠纷、离职退休纠纷、除名辞退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纠纷等。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作出裁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疑难解析
本条第2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
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第1条(P54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