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6:外来务工人员常用法律简释

分類: 图书,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6-1字数:版次: 1页数: 382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896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用法指引
法规前配以法律引,引导读者把握本法的主要内容,了解法律规范涉及哪些行为,用于解决哪些纠纷,使读者对该法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并提示与之配套的其他相关法律,形成读者对该法所构建的法律体系的初步印象,帮助读者“入门法律”。
术语精释
精选法条中出现的不易理解且可能引起歧义的法律专业术语,用简洁精准的语言进行解释,帮助读者理解法律的概念,扫除法条理解的障碍,并配以法律术语拼音索引,方便查找。例如,“不可抗力”在《民法通则》中出现,读者可以通过法律术语拼音索引,查询到“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对于书中其他法如《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中出现的“不可抗力”的表述和应用,均可见《民法通则》,使法条运用达到触类旁通的效果。因此本书又可作为法律术语小词典使用。
疑难解析
深入浅出地分析使用频率最高、解决纠纷最直接的核心法条中最难懂和最易引起争议的“难点”、“盲点”,使读者读到一个法条,除可理解本法条的意思,还可对其衍生出的其他法律问题一目了然。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2000年7月10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19日)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05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5年4月5日)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3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3年1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27日)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2004年11月6日)
二、劳动就业与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2004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2001年11月14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2005年4月18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的意见(2006年8月1日)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3月16日)
三、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2005年4月5日)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5年2月2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9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2004年10月2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1998年5月17日)
四、社会保险
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
六、婚姻家庭与继承收养
七、教育培训与子女人学
书摘插图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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