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请示答复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3-1字数:版次: 1页数: 736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0580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编排新颖: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和请示答复合为一体,是办案实用工具书或研究借鉴资料的上乘之选。
全面实用:全面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现行有效司法文件,包括各审判业务庭的内部参考文件和个案批复。收录相关法律文件,方便读者系统参考。
体例科学:细分若干子类别;每一子类别下的司法文件按司法解释、请示答复、相关法律链接分类编排,同一类别的文件按发文时间编排.方便查找。
内容简介
编辑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在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我们将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与请示答复合为一体,精心分类汇编成四卷:民事卷、商事卷、刑事卷、行政国家赔偿卷,供司法实践部门工作人员参考使用。其特点如下:
全面实用尽可能全面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现行有效司法文件,包括业务庭内部参考文件和个案批复。这些内部参考文件和个案批复虽不一定具有普适性,但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时期处理某类具体案件或适用法律的立场,是对当时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补充,具有不可忽视的参考价值。另外,我们还收录了个别与司法文件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附于相关司法文件之后,方便读者系统参考。
体例科学细分若干子类别;每一子类别下的司法文件按司法解释、请示答复、相关法律链接分类编排。编排的原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最高法的司法文件以1997年7月1日为界,最高检的司法文件以1996年12月9日为界,界前颁布的司法文件,除文件标题冠以“电话答复”的,一律编入司法解释类;界后颁布的司法文件,除文件标题冠以“解释”、“规定”、“批复”、“通知”、“意见”的,一律编入请示答复;同属某一子类别的司法解释或请示答复按发文时间编排,以方便读者查找。
目录
综合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1992年3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3年5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1997年6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2000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2000年10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9月16日)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二、金融
(一)保险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淑才与许桂兰为分配保险赔偿费发生的纠纷主管部门正在处理应由他们继续解决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受理的批复(1986年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1991年7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1992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请示的复函(1993年8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营口市支公司的债务可否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的函(1996年8月19日)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2000年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问题的复函(2000年7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2000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3月6日)
……
三、破产改制
四、公司证券期货
五、涉外商事
六、海事海商
七、诉讼时效
八、商事仲裁
附录: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
书摘插图
一、综合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民
(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 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 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