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读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渎职罪,
作者: 本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7-1字数:版次: 1页数: 34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4304包装: 平装目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
(二)玩忽职守案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五)徇私枉法案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九)私放在押人员案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十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十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十九)环境监管失职案
(二十)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二十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二十三)放纵走私案
(二十四)商检徇私舞弊案
(二十五)商检失职案
(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重案
(三十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
(三)刑讯逼供案
(四)暴力取证案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
(六)报复陷害案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
三、附则
书摘插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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