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办案常用手册11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实务,司法实务,
作者: 《房屋拆迁办案常用手册》编写组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6-1字数:版次: 1页数: 326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2096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提炼常见纠纷及法律适用,标注“应用提示点”整合办案数据,创新关键词速查索引。
内容简介
本书为“办案常用手册”丛书中的一本。该书总结了办理各种房屋拆迁案件的规律,细分房屋拆迁案件类型,将房屋拆迁办案相关法律文件系统整理,是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和广大公民房屋拆迁办案常备法律用书。
本书与其他房屋拆迁法律用书相比,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1. 细化房屋拆迁相关法规的分类,读者可按类寻找房屋拆迁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
2. 提炼【房屋拆迁常见纠纷及法律适用】,免去读者在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定中寻找纠纷解决答案之苦。
3. 精心编排【关键词速查索引】,将房屋拆迁案件最常用到的法条归类指引,提高检索速度。
4. 标注【应用提示点】,以问答形式对房屋拆迁案件实务应用中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5. 收入【地方高院审判意见】,作为房屋拆迁案件办理的有效参考。
6. 梳理、整合房屋拆迁办案中需要查询的各种【数据和标准】,如行政受理、许可期限、赔偿数额的计算等,以提高办案效率。
目录
【综 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12月17日)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7月20日)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节录) (2002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节录) (2003年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节录) (1990年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节录) (2001年1月12日)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0月31日)
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3年1月20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在房屋拆迁中涉及代管房产处理的几点意见(1994年6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和解决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2001年7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2003年9月1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6日)
【房屋拆迁管理】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4日)
建设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1991年7月8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1992年5月13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1993年1月18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1993年9月22日)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7月5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4年8月24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年3月22日)
【拆迁房屋面积与估价】
房地产估价规范(1999年6月1日)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
房产测量规范(2000年2月22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2月25日)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8月15日修正)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12月1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O月12日)
【拆迁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汪细则(1993年12月1日)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8日)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1992年10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建设部对湖北省沙市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关问题报告的复函(1993年7月2日)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1993年9月15日)
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5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2003年4月29日)
建设部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复函(1995年10月31日)
建设部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所包含内容的复函(1995年3月8日)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录) (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0年12月8日)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3年12月30日)
建设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2000年8月14日)
建设部关于山东省建设厅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2001年8月14日)
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8月27日)
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7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1999年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2003年8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年8月1日
【地方高院审判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5年4月10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0年12月13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4年1月12日)
附录:
拆迁法律关系图解
办案数据速查
【部分地方法规】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解释(2002年8月19日)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6月6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标准租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4月22日)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2003年7月10日)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0月29日)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2年11月5日)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3年5月29日修正)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9月3日)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11月8日)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1月23日)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3月28日)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2年4月26日)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7月12日)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1003年5月12日)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2003年6月17日)
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2003年9月28日)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7月16日)
书摘插图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基本原则】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五条 【开发土地期限】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房产开发条 例15(p40)]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房产开发条 例10一11(p40)、16-17(p41)]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作价】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八条 【开发居民住宅的鼓励和扶持】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 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