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二版)(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

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国际法,
作者: 赵秀文著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版次: 2页数: 503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0093109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教材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紧密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和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与实践,全面、深入、系统地阐述了国际商事仲裁法涉及的主要理论与实践问题,包括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和特点、临时仲裁机构与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可仲裁事项、仲裁庭的管辖权限、仲裁程序、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发布与实施、仲裁证据及其认定、解决争议的适用法律,特别是商人习惯法及其适用的问题,以及仲裁裁决及其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与以往出版的教科书不同,本教材的最大特点是在编写体例上采用了中英文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常用语、关键词语,均用英文表述,或者专门加以注解。此外,对于相关国家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国际公约和示范法中的某些规定,引用的也是英文文本。
内容简介
《国际商事仲裁法》是为培养复合型专门人才而编写的普通高等院校法学双语教材。在编写体例上采用了中文与英文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常用语、关键词和一些重要论述及案例均用英文表述,或者专门加以注解。本教材共分为十二章,全面、深入、系统地阐述了国际商事仲裁法涉及的主要理论与实践问题。
作者简介
赵秀文,女,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1975年起执教于北京外国语学院,1984年起执教于中国人民大学。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仲裁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兼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商业法律与惯例委员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国际法学会副会长、欧美同学会会员等。1989年起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95年起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仲裁员,1997年起任北京、淄博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3年起任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协会(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特许仲裁员(MCIArb),2007年起任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SIAC)仲裁员。
自1986年以来,先后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英国、意大利、奥地利、乌克兰、俄罗斯、德国以及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法学院与科研机构从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的研修和讲学。著有《著作权》、《国际商事仲裁惯例》、《香港仲裁制度》、《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等专著,主编和参编了《国际经济法教程》、《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法》、《国际商事仲裁案例评析》等教材约三十种,翻译了《国际法》、《国际贸易法文选》、《美国侵权法》、China Law Reports及Selected Works of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wards等英文、俄文著作十余种。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国际商报》、Dayton Law Review Froratiers of Law in China等国内外报刊上发表论文一百余篇。
目录
第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导论
第一节 仲裁与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体系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国际常设仲裁机构的职能和作用
第三节 中国有关仲裁机构的立法与实践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转让
第四节 中国有关仲裁协议的立法与实践
第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事项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事项问题概述
第二节 可仲裁事项的界定及适用法律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主体参与仲裁的行为能力
第四节 各国对有关事项的可仲裁性的立法与实践
第五节 中国有关可仲裁事项的立法与实践
第五章 仲裁庭及其管辖权限
第一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节 仲裁庭的管辖权限
第三节 仲裁庭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中国有关仲裁庭的组成及管辖权限的立法与实践
第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性保全措施
第一节 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性质和作用
第二节 有权发布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机构及法律依据
第三节 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性保全措施的立法与实践
第四节 中国有关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发布与实施的立法与实践
第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概论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
第四节 非内国仲裁
第五节 中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立法与实践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证据概论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证据的形式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证据的获取及认定
第四节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制度的立法和实践
第九章 解决争议实体问题的适用法律
第一节 解决争议实体问题适用法律概论
第二节 商人习惯法及其适用
第三节 中国关于解决国际商事争议适用法律的立法与实践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概论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及其确定
第三节 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四节 中国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十一章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含义
第二节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三节 仲裁裁决被裁决地国法院撤销后的承认与执行
第四节 中国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立法与实践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的发展趋势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统一化趋势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发展趋势
第四节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实践的现代化与国际化的发展方向
主要参考文献
案例索引
书摘插图
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法导论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法
一、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起源与发展
国际商事仲裁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起来的。在中世纪,来自不同港口的商人们在他们之间进行的商事交易中,通过他们自行设立的行商法院(piepowder)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由于参与审理争议的商人来自不同的城邦国家,本地人与外地人各占一半,故而在处理争议时所适用的原则和规则是“统一”的。这种行商法院不是现代严格意义上的法院,而是具有现代调解或仲裁庭的性质。①而行商法院所适用的规则,被称为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这种行商法院及其所适用的商人习惯法,就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雏形。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随着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的兴起,中世纪具有普遍意义的商人习惯法被纳入各国国内法:法国在1807年通过了商法典;德国于1861年颁布了统一商法典;英国也通过司法改革的方法,将商人习惯法纳入其普通法的范畴。在此期间,尽管商人习惯法仍有其国际性,但它作为各主权国家国内法的特点,则有所加强。此后,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主要通过适用国内法的方式解决。而在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过程中,具有国际法特点的商人习惯法,仍然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得以适用。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的频繁,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方式日趋协调和统一。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国际手段②,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纽约公约》而日趋受到极大的关注。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的立法与实践也随之更加协调和统一。而在此进程中,一些国际组织所进行的“国际立法”活动和国际仲裁机构的“国际司法”实践活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际立法”(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这一术语的提法本身就是不科学的。因为国际社会并不存在超国家的立法机构,然而,这一术语又恰如其分地表达了国际上精心制定的而后由各国立法机构纳入其各自国家国内法的规范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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