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释本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释义,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6-1字数: 150000版次: 1页数: 146印刷时间: 2008/06/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368429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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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附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管理方针
第四条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工会职责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管
第九条监管部门及职责
第十条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宣传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支持发展
第十五条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八条资金投入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知识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五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标准及护养、检测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
第三十一条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十九条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工伤社会保险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四十五条了解、建议权
……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附录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适用提要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二是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三是一些地方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对人的生命健康的保护;四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官商勾结的腐败使有些经营者有恃无恐。在这种背景下,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安全生产法对以下主要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将适用范围确定为在中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是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安全生产经费。二是促使企业将安全生产置于突出地位,并提供切实保障。三是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包括转岗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了严格规定。五是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以及包括危险化学品在内的危险性生产和作业规定了相应制度。
(三)切实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程序作了规定,还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关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设专章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二是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各个环节都作了严格规定;三是赋予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必要的职权。
(五)法律责任。特别明确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各种事故仍不断发生,特别是矿难事故频繁出现,这不但表明安全生产法需要进一步完善,更表明安全生产的执法存在严重不足。为此,立法机关正在酝酿对《安全生产法》作进一步修改;国务院也对安全生产的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升为总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