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读求实-李相国教授论文集

分類: 图书,管理,创业企业与企业家,企业内部革新,
作者: 李相国著
出 版 社: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 105000版次: 1页数: 130印刷时间: 2008/03/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10889186包装: 平装目录
一、简谈财务管理的地位及其与会计的关系
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摆脱国有大中型企业困境——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在武汉主持召开六省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讲话的体会
三、储蓄资源的开发及两种筹资方式的结合运用
四、论财会工作与企业价值
五、特殊销售行为中“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确认的比较分析及账务处理原则
六、增值会计核算同相关会计制度的矛盾与协调
七、关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几点思考
八、立足本国,放眼世界,洋为中用,务实求真
九、正确评价我国的财会改革和财会队伍
十、论财务管理若干理论问题
十一、论财务管理七个理论问题
十二、坚持和完善财务会计工作改革
十三、储蓄、筹资、投资
十四、关于财务管理的七个理论和实践问题
十五、随感几则
后记
书摘插图
增值税会计核算同相关会计制度的矛盾与协调
李相国张广度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第一大税种,其使用的“扣税法”和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同相关会计制度有二定的矛盾。因此,我们应在现有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协调两者差异,建立财税协调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同可比性原则的矛盾与协调
可比性原则就是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而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导致以下几种情况的不可比。购进货物时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存货成本为不含税成本;没有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存货成本为含税成本,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这就造成企业同样的存货因来源渠道不同,成本缺乏可比性。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时,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转到该项目成本中,造成同一批存货因其用途不同,成本缺乏可比性。对于有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退税差额(适用税率与退税率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金额)应转入商品成本中,造成出口货物与非出口货物成本缺乏可比性。
针对以上这些不可比性,可利用增值税价税分离的特点,对企业购进货物时不再区分取得的是增值税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一律将其进行价税分离。对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仍按税法规定处理;对没有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货物中含有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计人“管理费用”科目;出口退税差额也转入该科目。这样就可以使进货渠道不同、用途不同、出口与非出口的货物具有了可比性。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同实际成本原则的矛盾与协调
实际成本原则是指会计核算中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但税法规定,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允许抵扣,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实际成本原则。
企业购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无论采用完全成本法还是制造成本法,随着使用和损耗,都以折旧的形式最终转移到产品成本中,成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因此,固定资产的使用者并不是最终消费者。对购进固定资产时支付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而计人固定资产成本,既不符合实际成本原则,又违背税不重征原则。所以,购人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应当予以抵扣,同时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分期抵扣。为此应在“递延税款”科目下增设“递延增值税款”明细科目,专门用于核算购人固定资产已经支付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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