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指南: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分册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考试,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
作者: 2008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编
出 版 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1字数:版次: 1页数: 52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587067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为了适应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发展需要,编委会总结历次考试的情况,同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在国家重点企业积极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进展理论,结合近一年来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组织部分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作了修订,增加了新通过的《反垄断法》、《劳动合同法》等重要内容。新版《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按全国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设置,仍分为四册,即综合法律知识、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新版《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立足于法律顾问素质与实际能力的提高,尤其着重介绍了与法律顾问工作实际相关的内容,在体系及内容安排上都充分考虑到该套用书的阅读对象,在注意学科科学性、系统性的同时,注重基本理论与法律顾问实务的结合,对应试人员应当掌握的各学科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阐述,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适用性。本书为《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分册。
目录
第一章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论
第一节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三节 企业法律顾问
第四节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五节 企业法律总顾问
第二章 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
第一节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概述
第二节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的作用及其制度保证
第三节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的主要方式
第四节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五节 法律意见书和法律审核意见表
第六节 企业改制
第七节 企业重级上市
第三章 合同实务
第一节 合同效力与合同解释
第二节 合同的履行
第三节 合同的责任
第四节 合同的起草
第五节 合同的审查
第六节 企业合同管理
第四章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务
第一节 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基础
第二节 企业知识产权获取、确权策略和常见技巧
第三节 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的操作技巧
第四节 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和应对的操作技巧
第五章 办理企业破产事务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第四节 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程序
第六节 和解程序
第七节 破产清算
第六章 办事民事诉讼事务
第一节 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四节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第五节 法院调解制度
第六节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七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八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九节 简易程序
第十节 第二审程序
第十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二节 督促程序
第十三节 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四节 执行程序
第十五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 办理民商事仲裁事务
第一节 民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第二节 民商事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第三节 仲裁当事人与仲裁代理人
第四节 仲裁协议
第五节 仲裁程序
第六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七节 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第八节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一节 起草、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第二节 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节 参与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四节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五节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书摘插图
第一章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论
第一节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初创
新中国成立初期,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和国民经济的全面恢复,全国进入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与此同时,与经济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关于在国营厂矿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决定》等相继公布,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通过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这种形势下,一些企业为适应依法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开始在企业内部设立“法律室”。周恩来总理在1955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建立法律室做出了原则指示。国务院法制局根据国内有些机关、企业已有的初步经验,并参照苏联的先进经验,起草了《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于1955年3月28日上报国务院。国务院于同年4月26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报告》和《通知》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法制机构建设的最早文件依据,也是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的重要标志。《报告》和《通知》明确了一系列重要问题:
(一)法律室的性质和地位
法律室实际是法律顾问室。它是协助机关、企业负责人正确贯彻国家法律、法令和进行有关法律工作的一个专门机构。法律室在本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法律室的工作职责
法律室承担以下5项具体工作职责:(1)审查本部门各单位起草的法规性质的命令和指示草案,以及本部门拟签订的合同草案,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国务院决议、命令以及相互之间有无矛盾等;(2)协助本部门各单位起草法规草案;(3)研究本部门各单位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4)受本部门的委托代表本部门进行有关公证、公断和起诉、应诉等法律行为;(5)整理、编纂本部门业务需要的各种法规。
(三)法律室舌勺人员组威
法律室按精简原则,暂设主任、副主任、研究员等若干人。从事此项工作的干部,应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调派熟悉业务的得力干部充任。
(四)法律室的组建
各机关和重要国营企业,特别是业务上对人民群众和对外直接联系较多的机关,应尽可能早点建立。对目前尚无必要与可能建立法律室的部门,可以暂设1~2名专职干部,协助本部门负责人进行一些有关法律室的工作。
从《报告》和《通知》的上述内容不难看出,新中国刚刚成立后,国家对机关和国营企业的法制建设就已非常重视。这两个文件对企业法律室的建立和完善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为了明确企业法律室与社会律师组织的不同性质,1956年2月28日司法部发出的《关于法律顾问处与机关、国营企业内的法律室两者的工作性质的复函》指出,当时的法律顾问处(即律师事务所的前身)是一种律师组织,是一种社会团体,由律师协会领导,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与监督下进行工作,与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的法律室性质不同,相互之间亦无隶属关系。
以上情况充分说明,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就已经诞生,法律事务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明确,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企业法律事务人员与社会律师的关系也很清楚,应该说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经完全具备了发展、完善的基本条件,但由于随后而来的政治方面的原因,这项刚刚诞生的制度很快就夭折了。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恢复
1978年12月,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幕。随着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下放和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一些具有较强经营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企业,对依法生产经营、降低法律风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有了明确的认识。1979年,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设立法律处;1980年,武汉钢铁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处。这些企业成为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恢复的先锋,在全国企业中起到了示范和榜样的作用。
1982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进一步促进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恢复。《经济合同法》向企业揭示,以往众多的计划将逐渐被合同所取代,订立合同的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都须依法进行,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意识到今后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将更多地与合同联系在一起。同时,在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中,经济纠纷也开始发生,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这种情况促使企业增加了对法律人才的需求。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内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法律人员的企业迅速增多。 法律人才是企业法制建设的关键。企业急需法律人才,而20世纪80年代中期企业法律人才非常紧缺。于是,大批的企业不得不求助于当时也刚刚恢复不久的律师组织,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或者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在需求猛增的情况下,许多律师疲于应付,有时一人要担任十几家,甚至几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难以满足企业法律工作需要。面对这种形势,当时的国家经委与司法部联手,积极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开办各种类型的企业法律顾问培训班,为企业大力培养法律人才。全国范围内先后有数万人接受法律培训。由于参加培训的人员均来自企业经营管理第一线,且都是企业推荐的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通过法律知识培训后,他们很快适应了法律工作,大多数成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骨干。法律人才的培训工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迅速恢复和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随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恢复,迫切需要法律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以使这项制度在法律的保护下顺利推进。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的过程中,1986年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确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该《条例》第16条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国家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他们与副厂长及“三总师”并列,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厂长负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快速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长期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地转为以市场为导向,有关企业法律制度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不断得到完善。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改变了全民所有制企业长期以来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状况,使之成为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立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地位,重申了厂长负责制。《企业法》的颁布实施,是企业法律制度的一大突破。其后,随着一系列涉及合同、技术、质量、财务、税收、价格、环保、工商、外经、外贸以及人事、劳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企业法律制度日臻完善,企业的组织和行为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经济往来中对法律的需求剧增。所有这一切都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进一步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从1985年到1992年,原国家经委、原国家体改委、司法部多次召开全国性的企业法律顾问经验交流会、表彰会等,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为了解决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发展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原国家经委于1987年发布了《关于企业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实施意见》。1990年,原国家体改委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对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工作机构及职责、权限等提出了规范性意见。从1990年到1992年,国家有关部门和一些地区、行业先后试行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旨在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素质的基础上探索其任职条件。1993年11月,原国家经贸委在北京召开全国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部署企业法律顾问工作。1994年10月,原国家经贸委在北京举办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国际研讨会,邀请美国、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专家到会演讲,介绍有关国家和地区企业所面临的法律环境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的召开对开阔眼界,提高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认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与此同时,部分省、市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相继发布了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规定,促进了本地区、本行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一些省、市还先后成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该协会在团结广大企业法律顾问,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主动与社会各界广泛联系,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扩大企业法律顾问的社会影响,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自身素质等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四、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探索与规范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并非我国首创。世界发达国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经过长期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考察和借鉴它们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我国建立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发达国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大型企业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世界范围内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置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的,当数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设置时间是1882年。这项制度自产生至今已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过程。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发达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入了成熟期,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得以逐步建立。主要标志是:
(1)企业法律部门由做事后处理工作的“解决麻烦的部门”,跃升为与营销、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等并列的企业重要管理部门之一,承担重要管理职能,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2)企业法律部门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法律部门集中了一批既懂法律又懂经营管理,并具有相当外语水平的高素质管理人员。
(3)一些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职位,以高级副总裁的身份全面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及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并直接向总裁负责,使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决策和管理中的地位更加明确和突出,从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如今,一些国际知名的大公司都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众多的法律事务人员。据考察,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有企业法律顾问800多人,总部保持80~100人,埃克森一莫比尔公司共有企业法律顾问700余人,总部17人;德国西门子公司在全球有企业法律顾问400余人(其中不含专利及劳动法方面的企业法律顾问),法国埃尔夫石油公司在全球共有500余名企业法律顾问,波音公司法律部门现有员工232人,占波音公司500名高管人员的46%。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追求最大效益、最小风险和最少纠纷为目标,职责明确,分工细致,管理严密,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舞台上,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中国逐步建立的重要标志是使其成为到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1993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并将此作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在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强调指出,现代企业制度是依法规范的制度。……企业改革还会遇到大量的法律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给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深入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企业而言,它可以促使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求得生存与发展;对社会而言,它可以通过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对外开放的角度看,它也是在企业管理制度方面实现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重要体现。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这一大好机遇中,开始探求与现代企业制度同步推进,在企业改革中求得自身的深入发展。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于1997年3月12日联合颁发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同年5月3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几个部门规章分别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取得、注册、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义务、总法律顾问、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奖惩、监督检查等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确立了在尊重企业自主权的基础上加以适度规范的原则,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从严要求国有企业,使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上述规定解决了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确立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制度,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制度,加强对企业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的执业准人控制,是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和保障企业法律顾问的基本素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1998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九次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我国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数已达5万多人,这些人员大部分已成为企业法律部门的中坚力量。
(2)确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规定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原国家经贸委、中央组织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七部委于2002年7月1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先后有中央和地方国家重点企业73户,成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单位。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积累了经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有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3)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这种对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和配备企业法律顾问的规定,对全国范围内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5月27日公布施行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36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这是国务院继颁布《厂长工作条例》之后在行政法规中再次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并将其定位于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这一新形势,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国务院国资委于2004年5月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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