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版)
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作者: 王全兴 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7-1字数:版次: 1页数: 503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601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凝聚作者多年研究心得,极具理论前瞻性。在书中,作者既保证了劳动法基本原理的完整性,又注重对某些问题作有一定深度的探讨性论述,书中初版某些有适度超前性的观点,被后来的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立法实践所验证和吸收。作者以劳动法立法简史、劳动法基础理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基准、劳动保障以及法律救济等知识板块来搭建劳动法的内容架构,娓娓道来,独具匠心。本次修订,既吸收了近年来劳动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又反映了我国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法制建设的新动态。
作者简介
王全兴,男,教授,硕士生导师。1956年8月生,湖北人。1989年8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硕士生导师。湖北省经济法学会理事、武汉市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社会保障法理论与实务。出著了《劳动法》、《职工参与制度探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著作、教材,发表《政府采购行为研究》、《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论纲》等学术论文,并有多篇论文获省部级奖。多次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2000年5月在上海参加中国社会保障法比较研讨会,2000年6月在北京参加“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研究”论证会。获“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目前正主持“中欧社会保障法比较研究与教学项目”的合作研究课题。
目录
第二版前言
第三版前言
立法简史篇
第一章 外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产生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
第二章 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第二节 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第三节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劳工立法
第三章 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国际劳工组织
第二节 国际劳工立法
第三节 国际劳工立法与中国
基础理论篇
第四章 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劳动法的地位和基本特征
第三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劳动法的形式和体系
第五节 劳动法的作用
第五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节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第六章 劳动法主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者及其团体
第三节 用人单位及其团体
第四节 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服务主体
劳动关系协调篇
第七章 劳动合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六节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八章 集体合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
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第四节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第五节 集体合同的管理
第九章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和效力
第三节 劳动组织规则
第四节 劳动纪律制定和实施规则
第十章 职工民主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节 平等协商制度
第四节 企业机构内职工代表制度
第五节 职工民主管理的利益机制
劳动基准篇
第十一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最高工时标准和工时形式
第三节 休假
第四节 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二章 工资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
第三节 工资保障
第四节 工资总量宏观调控
第十三章 劳动保护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第三节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第四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保障篇
第十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实现就业的方式
第三节 劳动力市场管理
第四节 劳动就业服务
第五节 特殊就业保障
第十五章 职业培训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
第三节 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章 社会保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养老保险
第四节 失业保险
第五节 工伤保险
第六节 医疗保险
第七节 生育和死亡保险
第八节 农民工社会保险
第十七章 职工福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职工福利机构和基金
第三节 职工个人福利补贴
第四节 职工集体福利
法律救济篇
第十八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第三节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
第四节 劳动争议仲裁
第五节 劳动诉讼
第六节 举证责任
第七节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九章 劳动监督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监察
第三节 工会劳动监督
第二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第三节 劳动者法律责任
第四节 其他劳动法主体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立法简史篇
第一章外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劳动法的产生
劳动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产生于法律发展史的一定时期。资本主义劳动法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工人运动的兴起密切相关;社会主义劳动法的产生,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同步。
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劳动法作为一个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独立法律部门,理所当然要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作为其产生的前提。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需要通过一定社会关系进行结合的条件下,才会产生。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同属于一个主体,该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无须也不会出现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才会有劳动法赖以产生的前提。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原始社会中实行生产资料氏族所有制,氏族成员既是劳动力所有者又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奴隶社会中,不仅生产资料为奴隶主所有,而且寓于奴隶身体的劳动力也归奴隶主所有,因为奴隶不是人而仅是会说话的工具。封建社会中,农奴与封建主有人身依附关系,在封建庄园为封建主劳动,被使用的劳动力归封建主所有;至于小农劳动,则是小农以自己的劳动力运用自己的少量生产资料所进行的。当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有奴隶、农权之外的少量自由人以自己的劳动力为他人劳动,但这种现象在社会中所占份量甚微。所以,在原始社会不可能产生劳动关系,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可能大量产生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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