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
分類: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政治理论,
作者: (美)布坎南,(美)康格尔顿著,张定淮,何志平译
出 版 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6-1字数:版次: 1页数: 219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9701997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书是关于宪法争论的专著——一部使单一的普遍性原则(principle of generality)贯穿全书的规范著作。我们没有必要努力为政治制定精确的指南,说明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关键的区分是程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原则政治对国家的代表和机构构成了制约,使之行为不带有歧视性,平等地对待所有人和所有群体,并杜绝本质上具有选择性行为的发生。在这样的限制下,政治或许能发挥很大作用,或许发挥的作用甚小,并以不同的方式发挥已经具有的影响力。
内容简介
对宪政民主的诟病几乎同战争一样贯穿了整个20世纪。时至今日,认为民主无法逃脱“歧视性”命运的人仍不在少数。而本书可看做近年来为解决“歧视性民主”问题的重大理论尝试。
本书在理论构建上适时引入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和海萨尼的“不确定性”两个技术元素。前者消除了制定政治正义原则时,为己谋私的利益博弈格局;后者则消除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利益不对称。本书认为,普遍性原则应该成为立宪的根本原则,唯有在宪政层面上贯彻这一原则,才能避免多数人通过合法的民主程序剥夺少数人的利益。
目录
译者序
前言
鸣谢
第一部分 导论
第一章 普遍性原则,法律与政治
一 规则是由人发现的还是人为制定的
二 无知之幕的运用
三 法律之下的平等
四 法律中普遍性原则的效能
五 法律与社会目标
六 政治中趋向普遍性原则
第二部分 分析
第二章 多数主义民主
一 契约主义的基础:作为交换的政治
二 契约遭到破坏:作为强占物的政治
三 政治选择的目标
四 选择对象的内生性
五 简化的图解
六 政治是否有必要是正集合
第三章 消除非对角线
一 多数主义轮换的必要性
二 非对角线上的不对称
三 寻租与非对角线
四 人与人之间有价产品的区别
五 对角线制约下的多数稳定
六 存在偏好差异背景下的普遍性原则的政治效率
第四章 扩展讨论
一 集体行为的基础
二 对称性的含义
三 宪政化作为普遍性原则
四 普遍性原则与集体行为的正当性
第五章 普遍性原则与政治议程
一 作为范例的政治
二 非自然的普遍性
三 公共性的神话
四 政治抉择的创造性
五 宪法性企业行为
第三部分 应用
引言
第六章 普遍性与外部性
一 公共土地的积极与消极管理问题:一点题外话
二 以环境法规为例证
三 多数党轮执与对等外部性管制中的普遍性
四 多数党轮执与非对等外部性集体化中的普遍性
五 普遍性与产权的发展
六 政治无效率的存在
七 代际及序列外部性
八 结论:外部性与政治失效
第七章 市场限制与普遍性标准
一 对内部(国内)贸易的政治干预
二 对外部(对外)贸易的政治干预
三 普遍性原则制约的应用
附论 最惠国条款
第八章 普遍征税的政治效率
一 不同政权下的税收效率
二 多数民主
三 效率的含义
四 税收普遍性的含义
五 结论
第九章 赤字财政与时段性歧视
一 赤字财政与时段性普遍原则
二 普遍原则与李嘉图一巴罗的债务中立原理
三 公债、公有资本与普遍性原则
四 赤字财政与宪法上的普遍性标准
五 债务偿还与普遍性原则的标准
六 结论
第十章 普遍性原则与公共服务的提供
一 普遍性与政府服务的分配
二 公共服务生产的分配方面
三 普遍性与公共服务的生产效率
四 政治效率与公共物品的资助
五 结论与总结
第十一章 普遍性原则与再分配
一 支付转移
二 程式化中间选民模式中再分配的范围
三 来自要求实行非普遍性原则的压力
四 公共和个人对支付转移的需求
五 对老年人实行的总财政转移支付
六 对其他目标群体的转移支付
七 提供实物或进行补贴的特殊服务
八 宪法性财政歧视中存在的一些困难
九 结论
第十二章 一致性缺失的普遍性:社会保险
一 统计的一致性:保险和彩票
二 普遍性与社会保险
三 国家扶持的竞争
四 犯罪和惩罚的随机成分
五 结论:统计的一致性和宪政抉择
第十三章 一致性缺失的普遍性:联邦主义
一 此地的同质性不一定需要彼地的同质性
二 普遍性与机动性
三 联邦主义和一致性服务水平的根源
四 结论:联邦制度作为目标服务的主要手段
第四部分 前景
第十四章 宪法秩序的政治构架
一 最低限度的但具歧视性的多数主义民主
二 最大限度但不具歧视性的多数主义民主
三 有限普遍性原则:受约束但又较为宽松的政治
四 对政治秩序的非契约论解释中的普遍性原则
五 21世纪的政治经济
参考文献
中外译名对照
书摘插图
第一章普遍性原则、法律与政治
社会科学分析个人、群体、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各自的内部关系。这种涵盖宽泛的定义具体表现为经济、法律、政治及社会的相互作用。在一般的市场交换中,个人同时既是需求者也是供给者,既是买方也是卖方。在社会安排中,个人可能同时担当着两种角色:关爱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施爱者和被爱者、馈赠者和被馈赠者。相比照而言,在法律和政治中,这种对应关系就不一定存在。个人服从于法律,但是他可能(或不可能)成为制定、修改和执行法律的有组织实体的成员或参与者。在财务政治中,个人服从于强制性征税并享受政府项目所带来的非排他性的适当好处,但他可能(或不可能)成为进行基本政治选择集团的成员、选举人抑或参与者。在这两种情况的任意一种之中,个人只是程序的服从者而不是参与者。人的行为特征就是做出回应而不是接受明确回报。
本书中我们所关注的焦点完全锁定在那些在某种最终参与意义上可以被称为“民主”的社会秩序的结构上。我们无意分析个人与形式上存在的法律的制定者和政治权力的执行者之间的关系。批评人士或许会建议说:习俗和传统的权威,尤其是在法律上,将任何国民都置于这样一种地位,即其在性质上无异于处在现实的强制规则之下。但是,个人作为一个持续过程的参与者,也在构建规则本身上扮演着某种角色。不存在将人们划分为两类永久界定明确的被统治者与统治者之基础。当然,从另一个意义上讲,无论参与程度如何,个人总是保持着对法律和政治控制的服从。即便如此,从进入决策结构的潜在参与途径的角度所界定的“民主”,仍然在分类上有别于“非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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