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二版)(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
分類: 图书,法律,国际法,国际私法,
作者: 杨树明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8-1字数:版次: 2页数: 325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01959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成人高等法学教育主干课程教材《国际私法》(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自2000年初版以来,深受广大读者欢迎。为了进一步提高教材质量以适应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发展的需要,我们应广大读者的要求,对初版教材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了该《国际私法》修订版。
《国际私法》修订版吸收了近年来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的新发展,更系统、准确地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力求做到理论性和实用性的统一。此次修订,主要对初版教材做了如下修改:(1)删除了一些过时的内容,增补了一些新的知识;(2)在每章的开始部分设置了“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提示读者注意掌握国际私法的重点知识;(3)在每章结尾处设置了“思考题”,以便读者复习巩固和进一步研究。
作者简介
杨树明,男,1940年6月生,四川省岳池县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优秀仲裁员、《WTO经济导刊》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海商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法学会理事、重庆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专业委员会副会长等职。先后被聘为司法部部属普通高等政法院校教育评估专家工作组成员、重庆教学评估领导小组副组长、专家组组长、司法部教育管理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海商法。主要学术著作有:《国际投资法原理》、《保险法学》、《台商投资企业法律实务》、《国际商事仲裁法学》、《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研究——兼论重庆市生态法制建设》、《非关税贸易壁垒法律规制研究》等。先后担任主编、副主编、参编的教材及工具书有:《国际贸易法》、《保险法》、《法学通论》、《涉外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大词典》等。公开发表论文50余篇。
目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准国际私法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第二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三节 中国国际私法史
第三章 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
第一节 法律冲突
第二节 冲突规范
第三节 系属公式
第四章 准据法
第一节 准据法的含义和特点
第二节 准据法的确定
第五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
第一节 识别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四节 法律规避
第五节 外国法的查明
第六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
第七章 外国人的民事地位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地位概述
第二节 确定个国人民事地位的制度
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地位
第八章 物权
第一节 涉外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法则
第三节 国有化
第四节 我国的涉外物权制度
第九章 知识产权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
第四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第十章 合同之债
第一节 涉外合同之债概述
第二节 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第三节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第十一章 商事关系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三节 国际技术转让
第四节 国际证券
第五节 国际劳务合作
第六节 国际贸易支付
第十二章 非合同之债
第一节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概述
第二节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结婚
第二节离婚
第三节夫妻关系
……
第十四章 法定继承与遗嘱
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第十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定义
关于国际私法的名称,目前通行两种表述,其一为“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由美国人斯托里(Story)于1834年在其所著的《冲突法评论》一书中首先提出;其二则源于德语,将德语直接译为英文即“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为德国学者谢夫纳(Schaeffner。)于1841年在其著作《国际私法的发展》中首次使用。当然,亦有学者认为这两种表述译成中文分别应为“私国际法”和“国际私法”,但就我国目前学界使用习惯而言,将两者做严格区分的场合并不多见。换言之,上述两种表述的内涵与外延完全重合,一般可以换用。国际私法一词提出后,虽为许多学者所接受和采用,但关于国际私法的定义,学术界至今仍众说纷纭,各有千秋。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学者们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以及国际私法的范围和性质等问题认识不一。要给国际私法下一个准确的定义,首先必须明确其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范围和性质。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一个部门法,都是以某类特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的对象,国际私法亦不例外。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关系,一般被称为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不仅可与“国际民事关系”替换使用,而且也可以与“涉外民商事关系”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