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高等规划教材)
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民法,
作者: 彭万林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8-1字数:版次: 6页数: 680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62020868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民法学》是司法部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系列之一,自1999年初版以来深受广大读者欢迎。为了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2007年在保持《民法》2002年修订版原有框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全新的修订。这次修订吸收了国内外民法学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系统、准确地阐述了民法学科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力求做到科学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统一。
内容简介
《民法学》是司法部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系列之一,自1999年初版以来深受广大读者欢迎。为了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2007年在保持《民法》2002年修订版原有框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全新的修订。这次修订吸收了国内外民法学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系统、准确地阐述了民法学科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力求做到科学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统一。
这次修订除对原版书查漏补缺外,结合了我国《物权法》的最新立法精神,对原书第三编“物权”部分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此外,在每章的开始及结尾部分设置了“学习目的和要求”、“思考题”和“参考书目”,以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扩充其知识面。
目录
绪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六节 民法的解释和适用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住所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章 法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和民事责任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
第六章 合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伙
第三节 家庭合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有效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样式
第八章 代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的行使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四节 代理关系的消灭
第九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第三节 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
第四节 期限
第二编 人身权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人身权法律关系
第十一章 人身权种类和内容
第一节 生命、身体、健康权
第二节 姓名权、名称权与肖像权
第三节 名誉权与荣誉权
第四节 信用权
第五节 自由权
第六节 人格尊严权与隐私权
第七节 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
第十二章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第二节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第三节 人身权保护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三编 物权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第二节 物权法与所有制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
第五节 外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的几种物权
第六节 物权的变动
第七节 物权的公示
第八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第十四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 国家所有权
第五节 集体所有权
第六节 公民个人所有权
第七节 共有
第十五章 经营权
第一节 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两权分离原则
第三节 经营权的法定内容
第四节 企业的承包经营与租赁经营
第十六章 使用权
第一节 使用权概述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节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第五节 集体农用地的承包使用权
第六节 采矿权
第七节 水资源使用权
第八节 典权
第十七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概述
第二节 各种相邻关系
第十八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的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 抵押权的设立与抵押行为的撤销
第四节 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节 特殊抵押
第十九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二十章 留置权
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
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与消灭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第二十一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第二十二章 取得时效
第一节 取得时效概述
第二节 取得时效的要件与效力
第三节 取得时效的中断
第四编 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作用
第二十四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法律关系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和限制
第四节 邻接权
第五节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章 专利权
第一节 专利权概述
第二节 专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 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节 专利权的取得
第五节 专利权的期限和无效
第六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章 商标权
第一节 商标权概述
第二节 商标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 商标权法律关系内容
第四节 商标权的取得
第五节 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和消灭
第六节 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章 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一节 发明权
第二节 发现权
第三节 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五编 债权
第二十八章 债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债与债权法
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
第三节 债的分类
第四节 债的履行
第五节 债的不履行
第六节 债的移转
第七节 债的担保
第八节 债的保全
第九节 债的消灭
第二十九章 合同总论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制度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合同的形式、条款和解释
第五节 格式合同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八节 我国合同履行的几项新制度
第三十章 侵权行为之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第三节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 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第三十一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之债
第二节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三十二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一般买卖合同
第二节 特种买卖合同
第三节 互易合同
第四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三十三章 赠与合同
第一节 一般赠与合同
第二节 特别赠与
第三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一节 财产租赁合同
第二节 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节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第四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章 借贷合同
第一节 使用借贷合同
第二节 消费借贷合同
第三节 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章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三十七章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第一节 保管合同
第二节 仓储合同
第三十八章 运送合同
第一节 运送合同概述
第二节 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合同
第三节 货物运送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十九章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第一节 委托合同
第二节 行纪合同
第三节 居间合同
第四十章 雇佣合同
第一节 雇佣合同概述
第二节 雇佣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雇佣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一章 合伙合同
第一节 合伙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伙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隐名合伙合同
第四十二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节 技术实施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
第五节 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及保险合同中基本术语的含义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节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编 继承权
第四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第一节 继承概述
第二节 继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五章 继承权
第一节 继承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二节 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第三节 继承权的放弃
第四节 继承权的恢复
第四十六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三节 代位继承
第四十七章 遗嘱继承和遗嘱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第二节 遗嘱及其形式、内容和有效条件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第四十八章 遗赠、遗托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赠概述
第二节 遗托
第三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十九章 有关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第二节 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第三节 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
第四节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第五节 遗产税
书摘插图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学习目的和要求
学习目的:得到对民法的最宏观方面问题的了解。①要求学生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其中包括:人格、身份的公法性;人格权、身份权的私法性;财产关系的客体的范围。②要求正确掌握民法的公私混合法性质。③掌握和理顺民法与邻近部门法商法、经济法的关系。④掌握民法渊源理论。
难点:掌握习惯法和判例对于补救成文法局限性的意义。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对象的构成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民法亦不例外。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定义值得商榷,我们可以把人身关系理解为关于主体的规定;把财产关系理解为关于客体的规定,如此,则上述定义颠倒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把民法财产关系化,把人身关系作为财产关系的附件的物文主义的错误思潮的反映,也与世界各国民法典以及《民法通则》自身先规定人身关系(如民事主体),后规定财产关系的立法实践相矛盾。我们知道,主体的存在使世界变得有意义,因此,主体是第一位的;客体是第二位的。所以,正确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应表述作: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在这一定义中,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两个要素。
1.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它是大陆法系的“人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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