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研究—以当事人诉权保护为分析视角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诉讼法学,
作者: 廖永安等著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6-1字数:版次: 1页数: 487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02877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由理论探索、两项实证调研的成果和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三个部分构成,但笔者个人认为其中最有新意或最具“突破”性质的就是实证调研的部分,因此以下的讨论将围绕该部分内容给以笔者的启发来展开。这一部分是本项研究课题的负责人廖永安教授分别与两位法官合作,以位于两个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区域的基层法院作为调查对象而做出的调研成果。
本书作者所做的有益探讨和达到了真正具有新意这种程度的成果,当然远远超过上文的列举。例如关于在行政诉讼和执行等领域的法院收费,以前就极少有人论及,而本书不但正面考察了这样一些长期以来研究积累几处为空白的课题,还提供具体而翔实的相关数据及事例。此外,作为配套的研究,对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有代表性国家有关诉讼费用的制度所进行的考察及相关法规的附录,也可以算本书的特色之一。
作者简介
廖永安,男,湖南安化人,l990年考入湘潭大学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学士与硕士学位。1997年6月毕业并留校任教,2001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同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2004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破格晋升为教授并入选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现为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国家精品课程《诉讼证据法学》主持人。先后独著学术著作《民事诉讼理论探索与程序整合》(2005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合著学术著作《诉讼费用研究》(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民事诉讼法专论》(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理由》(2005年人民法院出版社)、《民事司法救济制度研究》(2005年韩国延世大学出版社)、《中国统一证据法(专家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事诉讼原理》(2003年法律出版社)、《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的探索》(2002年中国检察出版社),主编或参编各类教材数部。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律科学》、《政法论坛》、《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月旦民商法杂志》、《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其中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转载论文10余篇。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司法部课题、省社科基金课题,省教育厅重点课题多项,参与完成教育部重大课题2项,司法部重点课题1项。获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霍英东基金高校青年教师奖、省社科成果三等奖各1项,获中国法学会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成果奖2项。
目录
第一编理论探索篇
第一章 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研究
第二章法律费用保险制度研究
第三章 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第四章律师收费制度改革研究
第二编实践调研篇
第五章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之运行现状(一)——以一个贫困地区基层法院为分析个案
第六章我国诉讼费用制度之运行现状(二)——以中部某发达地区基层法院为分析个案
第三编域外考察篇
第七章法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
第八章德国诉讼费用制度研究
第九章 日本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
第十章韩国诉讼费用制度研究
第十一章英国诉讼费用制度研究
第十二章美国诉讼费用制度研究
附录一:德国法院费用法
附录二:日本关于民事诉讼费用等的法律
附录三:韩国法律救助法
附录四:费用和诉讼费——《美国法典》第28卷第123章
附录五: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附录六: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附录七: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附录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附录九:法律援助条例
附录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编理论探索篇
第一章 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研究
一、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历史发展
在我国,法院就民事案件收费是近代从西方引进的制度。在古代中国,衙门审理案件历来没有法定规费。“这不仅因为当时没有民案、刑案之分,而且因为皇帝和号称‘为民父母’的官员公然向那些申诉冤屈、吁请公道的庶民收取裁判费会被认为有失体面。”当然,古代中国的诉讼绝非免费的游戏,“衙门大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民众批评衙门为金钱左右,是指衙门和官吏索取法外规费。在清末法制改革前,“我国旧制于一切诉讼费用尚无明文规定,而吏役暗中索取费用,往往肆意诛求,人民每遇讼事,动辄倾家荡产”。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各种法外规费往往名目繁多。在清代,仅一座小小的州县衙门,其设立的法外规费便有:“代书盖戳有戳记费,告期挂号有挂号费,传呈有传呈费,准理而交保请息有和息费,又隔数目无票,便索出票费,呈词数日不批,便索升堂费”,“审讯时有坐堂费,将结时有衙门费”。此外,贪官污吏借机肆意勒索敲诈的状况便更令人惊目咋舌,难以摆脱。因此,在当时社会里,“报案即须受差役之勒索”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为了逃避更多的讼费,许多人皆认为“不但命盗案事不易报案,即争殴细事亦有不便报案也”。事实上,类似这样没有名目的开支,其数额往往是巨大的。于是在经历了重重的盘剥之后,原告者往往遭遇着“在城之银钱靡费若干,在乡之田畴荒芜无算,一讼之累,有假子钱以剂者,有鬻田产犹不能尽偿者”。如此名目繁多的费用往往令一般中常之家难以承荷,以及“因构讼而倾家荡产者”在当时社会中“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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