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主义:法、道德和政治审判(美国法律文库)

分類: 图书,法律,外国法律,美洲 ,
作者: (美)施克莱著;彭亚楠译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8-1字数:版次: 1页数: 224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028826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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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守法主义》(Legalism)一书初版于1964年,再版于1986年。 《守法主义》(Legalism)一书初版于1964年,再版于1986年。 在本书中,施克莱提出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律师、法律学者)具有共同的意识形态,即守法主义,并系统阐述了守法主义的概念、特征、价值和弱点。在本书中,施克莱提出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律师、法律学者)具有共同的意识形态,即守法主义,并系统阐述了守法主义的概念、特征、价值和弱点。
本书的上篇,评析了法与道德的关系。本书的上篇,评析了法与道德的关系。 这一领域在传统上是实证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进行激烈对抗的战场。这一领域在传统上是实证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进行激烈对抗的战场。在20世纪50年代末,本书写作前夕,两大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HLA Hart)和富勒(Lon L. Fuller)还就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展开了一场著名的辩论。在20世纪50年代末,本书写作前夕,两大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HLA Hart)和富勒(Lon L. Fuller)还就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展开了一场著名的辩论。 [1] 而施克莱则指出,两派实际上具有深刻的相似性,都是守法主义的表现。 [1]而施克莱则指出,两派实际上具有深刻的相似性,都是守法主义的表现。 她揭示了两大法学派各自的意识形态根源和局限性,主张不能割裂法与道德的关系,而要把它们看作是一个连续体(continuum)。她揭示了两大法学派各自的意识形态根源和局限性,主张不能割裂法与道德的关系,而要把它们看作是一个连续体(continuum)。
本书的下篇,对法与政治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本书的下篇,对法与政治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各种传统法律思想,无论是实证法学还是自然法学,都一致认为法应当脱离于政治,并且认为法优越于政治。各种传统法律思想,无论是实证法学还是自然法学,都一致认为法应当脱离于政治,并且认为法优越于政治。 施克莱对此进行了批判。施克莱对此进行了批判。 围绕着政治审判,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施克莱展示了守法主义立场的偏狭,指出这些审判无法基于守法主义获得正当性,而只能从自由主义政治的角度加以论证才站得住脚。围绕着政治审判,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施克莱展示了守法主义立场的偏狭,指出这些审判无法基于守法主义获得正当性,而只能从自由主义政治的角度加以论证才站得住脚。 因此,法“不是凌驾于政治世界之上,而是恰在其中”。因此,法“不是凌驾于政治世界之上,而是恰在其中”。
作者简介
朱迪丝.N.施克莱(Judith N. Shklar)是美国20世纪著名政治学家、自由主义者。朱迪丝.N.施克莱(Judith N. Shklar)是美国20世纪著名政治学家、自由主义者。 1928年,她出生于拉脱维亚的一个犹太人家庭,1939年随父母辗转逃亡到了加拿大,在蒙特利尔度过了她的青少年时代。 1928年,她出生于拉脱维亚的一个犹太人家庭,1939年随父母辗转逃亡到了加拿大,在蒙特利尔度过了她的青少年时代。 施克莱在麦吉尔大学(McGill University)获得了学士和硕士学位,并于1955年在哈佛大学获得了博士学位。施克莱在麦吉尔大学(McGill University)获得了学士和硕士学位,并于1955年在哈佛大学获得了博士学位。
目录
译者前言
原作者1986年再版序言
导论:法与意识形态
上篇:法与道德
1. 定义和意识形态定义和意识形态
2. 区别点:罪孽、不道德和犯罪区别点:罪孽、不道德和犯罪
3. 自然法和法律意识形态自然法和法律意识形态
4. 求同的意识形态下篇:法与政治求同的意识形态
下篇:法与政治
1. 导言导言
2. 公正:守法主义的政策公正:守法主义的政策
3. 法与国际政治法与国际政治
4. 政治审判:何种政治?政治审判:何种政治?
5. 政治判决的精神政治判决的精神
6. 受审的战争受审的战争
7. 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识形态:东京
8. 公正和遥远过去
9.审判遥远未来
10.国内政治审判
11.结语
结论
注释
姓名索引
书摘插图
上篇:法与道德
1.定义和意识形态
哲学上的争论虽说很少能得到解决,但有些确已被人淡忘。然而,还是有若干话题极具生命力,而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之间29的争论,就是其中一个显著的例子。这对老冤家,自古斗到今,谁也别想说服谁,现代法学理论充其量不过是在重复这两派古已有之的主张和反驳而已。从表面上看,两派之间的差异,似乎在于对“法”一词的定义问题上势不两立。然而在实际上,这两大学派之间的长期对峙,不是简单的语词之争,而是涉及到根本的社会意识形态。自然法学派通常来说,都很乐于承认这一点。的确,自然法学派所主要攻击的对象,就是实证法学在道德和政治上的影响。然而,对实证法学派而言,却在很大程度上否认自己有任何政治上的致力(commitmen!)。这并不令人感到惊讶,因为实证论者号称其所关注的重心,就是必须把法、政治、道德彻底割裂开来。尽管这一学派表现得仿佛超然物外,纯粹以思想澄清本身为目的(end in itself),但它从一开始就是个逆向意识形态(counter-ideology),即一种以反驳为业的理论。
如果说,自然法理论的核心在于主张法与道德是相交(intersect)的,那么实证主义就是要否定这一点。这并不是说自然法学派对区分法与道德不感兴趣,恰恰相反,实证论者和自然法学派不仅都同意法律理论的目的在于对法进行界定,而且也同意,定义法的方法就是找出法与其他社会规则——尤其是道德规则——之间的不同之处。如果说这一成见为这场论战定下了调子,那么它也使得论辩双方显得越来越相似。毕竟,不打不成交,老对手彼此之间常比他们料想的要更相似。就本书的问题而言,自然法学派和实证论者都心无旁骛,把全部精力都放在对方身上,这样,两者之间的争论的主题就被局限到了那些问题上,而且只有那些问题,才出现在他们的争议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