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与日本社会(法律文化研究文丛)

分類: 图书,法律,外国法律,亚洲 ,
作者: (日)六本佳平著,刘银良译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6-1字数:版次: 1页数: 361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02924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从法社会学角度,结合实际论述了日本的法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关系,从内容上讲,不是就法论法,而是从社会角度观察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法对社会的影响。这里所谓“法”,并非指制定法学中的宪法、民法、刑法等法规范体系,而是指“法体系”,即在整体社会中,为了维持法秩序而运营相应部门的一种结构。法体系是立法、司法、法律家和法学教育等各种制度的复合体,对应于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因此,本书的目的并不在于对法规、法制度内容和法解释的论述。 本书既可以作为大学一般性教育课程及专业课程的教科书,也可以作为对法律感兴趣的一般大众的教育读物。
作者简介
六本佳平,1939年生于神户市。1963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1965—1967年留学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攻读社会学系博士课程;1970年完成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博士课程(法学博士)。1970年东京大学法学部副教授(法社会学讲座);1978年晋升为教授;1999年退休,任东京人学名誉教授。1996—1999年任日本法社会学会理事长。1999年任放送人学专聘教授。2004年任该大学特聘教授。 主要著作: 译著——D.罗伊德:《现代法学入门》(日本评论社1968年版);卢曼:《法社会学》(岩波书店1977年版);伯尔兹尼克:《法与社会的变动理论》(岩波书店1981年版) 专著——《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岩波书店1971年版);《法社会学入门》(有斐阁1991年版);《法社会学理论》,(Dartmouthl998年版);《法社会学新起点》(编著,有斐阁1998年版);《法体系比较论》(放送人学教育振兴会2002年版);《法的世界》(放送大学教育振必会2004年版)
目录
第1章 法体系与法过程
1.1 如何理解法
1.1.1 本书的课题
1.1.2 作为规范群的法
1.1.3 法的运行
1.1.4 法规范的实现
1.2 法体系
1.2.1 着眼于法实现过程
1.2.2法体系的定义
1.3 法过程
1.3.1 法的作用(1)
1.3.2 法体系和法过程
1.4 法的功能
1.4.1 法的作用(2)
1.4.2 法的规范性功能和经验性功能
1.4.3 利害对立和法规范
1.4.4 最终解决
1.5 西方近代型法体系
1.5.1 法体系的历史形成
1.5.2 西方近代型法的特征
1.5.3 西方近代型法的规范性机能
1.5.4 法体系的弊端及其界限
1.5.5 法的秩序原理
1.6 本书的整体结构
第2章 法文化
2.1 日本法文化论的脉络
2.1.1 法体系的要件
2.1.2 日本的法文化论
2.1.3 川岛的法意识论
2.1.4 对川岛命题的批判
2.2 “法文化”的语义
2.2.1 文化
2.2.2 法文化
2.2.3 法意识和法观念
2.2.4 作为法与件的法意
2.3 日本的法文化
2.3.1 法文化的类型论
2.3.2 日本法的制度性特征
2.3.3 日本的法过程的特征
2.4 日本的法观念:
2.4.1义理秩序原理
2.4.2 与西方近代型法秩序原理的不同
2.4.3 法观念的国际比较
2.4.4 法文化与其他与件因素的竞合
2.5 法文化的历史性
2.5.1 传统法观念的历史背景
2.5.2 近代日本法文化的形成
2.5.3 日本法文化的未来
第3章 纠纷
第4章 法使用
第5章 纠纷处理
第6章 法律家
第7章 法律服务Ⅰ
第8章 法律服务Ⅱ
第9章 审判制度
第10章 民事审判
第11章 刑事司法和规制
第12章 法与社会变动Ⅰ
第13章 法与社会变动Ⅱ
1文献一览
索引
书摘插图
第1章 法体系与法过程
1.5 西方近代型法体系
1.5.2西方近代型法的特征
日本的法体系属西方近代型,二者的基本结构具有共同特征。例如,如果法的结构如上所述,那么个案中的适法、非法的判定并不是肆意的,而且,作为判定根据,法规范的内容是约束全社会的。就此而言,这种类型的法体系表现为如下六个特征。
(1)形式主义。法规范表述尽可能明确,体系整合(相互并12不存在矛盾),适用严格。
(2)普遍主义。法规范的适用一视同仁,法官不偏不倚于政治的、经济的、身份的、宗教的权力和权威而独立适用。
(3)双方当事人对立主义。就法规范的适用而言,争执的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依靠专业法律家的代理)就自己的主张提供事实和法解释,以期保障法官公正且充分的判断。
(4)权利中心主义。就法实现而言,其主要结构表现为社会构成人员根据自己的陈述以实现法规范认可的属于自己的利益。
(5)政治民主主义。约束社会整体法规范的制定应保证其结构能够公正地反映社会构成人员的利害和意见。
(6)专业法律家主义。在法规范的解释、适用和法体系的运作中,充分依靠被认定为具有高度专业能力的法律家。
1.5.3 西方近代型法的规范性机能
如下列举的为现今法体系理应达成的主要功能。
(1)明定正式规则。通过法令、判例、通告等明确表示的形式,形成和发展尽可能使任何人都容易理解的在个案中如何适用和易于预测法院的判断的法规范体系,在此基础上不断整合。(即使关于契约等自主法规范、习惯等自律规范的法的效力和解释,也应形成一贯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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