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1世纪法律教育互动教材·继续教育系列)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考试,成考/自考,
作者: 房绍坤,范李瑛,王洪平 编著
出 版 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7-1字数:版次: 1页数: 476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2176695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国内第一套强调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的法学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学主要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起草教授领衔主编,具有丰富继续教育经验的法学专家协力撰写,打造教育权威性和针对性的互动统一。
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互动:以教育部《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学主要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为基础,结合最新学科发展,参考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确立教材知识体系,突出重要知识点,既讲求理论体系的系统性,又突出司法考试的实用性,对继续教育法学专业教材进行全新探索,帮助学生在课程学习的同时,实现司法考试的同步备考。
课堂教学与配套测试互动:结合司法考试要求,创新设置配套测试模块,突出不定项选择和安全分析题型,巩固课堂教学的同时,更帮助学生了解和适应司法考试要求。创新互动体例,实现教材、案例教程、习题集等教育出版形态的完美统一。
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互动:保持适中理论深度,准确概括主流通说,注重总结实体规范,在保证理论教学重点突出、观点明确的前提下,强调案例教学,参考司法考试的案例考查形式,于正文、配套测试中穿插精选案例,或例举示范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或测试法律争议分析提高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
内容简介
本书以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依据,根据成人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特点及民法教学规律,通过简洁通俗的语言,系统阐述民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
按照《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学主要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规定,本书以民法总论、人身权、物权、债权总论、债权分论、侵权责任为主要内容。全书在阐述民法基本理论时,设置了若干事例,并通过事例解读民法基本制度。同时,每编设置了配套测试及参考答案,将历年司法考试试题收入其中,以便于学生学习和参加司法考试复习时参考。
作者简介
房绍坤,烟台大学副校长、教授、法学博士、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法学会副会长,曾获得首届全国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代表性著作:《用益物权基本问题研究》、《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继承法研究》等;代表性论文:《民事立法瑕疵及其原因与矫正》、《用益物权三论》、《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等。
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序说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民法的法源
第五节 民法的效力
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要素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三节 民事权利
第四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节 住所和身份证明
第四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含义和分类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民法
第四节 法人机关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合伙
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 物
第一节 物的含义和地位
第二节 物的分类
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七章 民事行为
第一节 民事行为的含义、分类和形式
第二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第四节 无效民事行为
第五节 可变更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六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第八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含义、适用范围和分类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四节 代理的终止
第九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
第一节 诉讼时效
第二节 除斥期间
第三节 期限
配套测试
第二编 人身权
第十章 人身权序说
第一节 人身权的含义和内容
第二节 人身权的分类
第十一章 人格权
第一节 物质性人格权
第二节 精神性人格权
第十二章 身份权
第一节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第二节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配套测试
第三编 物权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第一节 物权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物权的内容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第十四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的含义和限制
第二节 所有权的种类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第四节 共有
第五节 相邻关系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地役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十七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的含义和分类
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配套测试
第四编 债权总论
第十八章 债的序说
第一节 债的含义和要素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三节 债的分类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
第一节 债的履行的含义和原则
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
第一节 债的保全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第二十一章 债的担保
第一节 债的担保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定金
第二十二章 债的转移
第一节 债的转移的含义和原因
第二节 债权让与
第三节 债务承担
第四节 债的概括承受
第二十三章 债的终止
第一节 债的终止的含义和效力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免除
第六节 混同
配套测试
第五编 债权分论
第二十四章 合同总论
第一节 合同的含义和分类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节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章 合同分论
第一节 买卖合同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三节 赠与合同
第四节 借款合同
第五节 租赁合同
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节 承揽合同
第八节 建设工程合同
第九节 运输合同
第十节 技术合同
第十一节 保管合同
第十二节 仓储合同
第十三节 委托合同
第十四节 行纪合同
第十五节 居间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的含义和性质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第四节 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第二十七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无因管理的含义和性质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配套测试
第六编 侵权责任
第二十八章 侵权责任序说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含义和形式
第三节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第二十九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和体系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节 公平责任原则
第三十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含义和要素
第二节 侵害行为
第三节 损害后果
第四节 因果关系
第五节 主观过错
第三十一章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一节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正当理由
第三节 外来原因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的特殊类型
第一节 职务侵权责任
第二节 产品缺陷侵权责任
第三节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
第四节 污染环境侵权责任
第五节 地面施工侵权责任
第六节 管领物塌落侵权责任
第七节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第八节 被监护人侵权责任
第九节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第十节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
第十一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十二节 教育机构违反职责的侵权责任
第十三节 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第十四节 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侵权责任
第十五节 帮工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三章 共同侵权责任
第一节 共同侵权责任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第二节 共同侵权责任的种类
第三节 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三十四章 侵权损害赔偿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第二节 财产损害赔偿
第三节 人身损害赔偿
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
配套测试
配套测试参考答案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民法序说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一般地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一语,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的含义。
(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是指从形式上界定的民法,即经过系统编纂,以“民法”命名的民法。形式民法存在于成文法国家,如各国的民法典,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也属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是指从法律的内容界定的民法,即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是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民法。例如,我国《民法通则》、《法国民法典》都属于普通民法。
特别民法是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民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园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都属于特别民法的范畴。
(三)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
成文民法又称制定民法,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成文民法是成文法国家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民法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不成文民法是指成文民法之外的民事法律规范,如习惯法、判例法等。不成文民法主要存在于不成文法国家,但在成文法国家,习惯法、判例法也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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