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总论(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民法,
作者: 李扬著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7-1字数:版次: 1页数: 396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0094557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创作和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智力成果的广泛传播,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科学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协作。
内容简介
本书自始至终坚持知识产权法是一项以激励和自由为核心的公共政策的观点,贯彻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特别法这样一种整体性知识产权法的观念,区别立法论和解释论的不同视角,界分知识产权权利和知识产权利益的不同位阶,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物权性请求权和债权性请求权的不同意义。纵观全书,总体思路明确、问题意识强烈,明显呈现出体系新颖别致、解释独到细腻、理论紧密联系实际三个特征。本书既是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工作者进一步探讨问题的起点,也是知识产权实务工作者解决实际问题的有益帮手。
作者简介
李扬,男,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1990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学士学位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硕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博士学位,1996—2004年,任职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先后担任讲师、副教授,2004—2006年,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2005—2006年,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研究科COE中心研究员、副教授,2006年至今,担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方向学科带头人。
目录
序章 知识产权法总论
第一节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利益
一、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利益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观念及其应用
一、知识产权的观念
二、知识产权观念的应用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和分类
一、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及其应用
二、知识产权法的分类
第四节 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
一、解释论上的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
二、立法论上的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
三、不当得利的问题
第五节 知识产权立法和民法典编纂
一、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二、知识产权立法和民法典编纂
第六节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
一、知识产权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二、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三、必要设施理论在知识产权反垄断领域中的应用——合理条件强制实施许可的要件问题
第七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简史
第一编 创作法
第一章 作品的保护——著作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法的趣旨
第二节 作品的构成要件和范围
一、作品的构成要件
二、作品的范围
三、作品的合法性问题
四、著作权法不适用的范围
第三节 著作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的原始归属——作者
二、著作权的继受归属——继受主体
三、特殊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四、著作权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一、著作权产生的原则
二、著作权的内容
三、著作权的限制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第五节 侵害著作权的效果
一、侵害著作权的要件
二、著作权间接侵害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著作权的责任问题
四、侵害著作权的效果
第六节 著作权的经济利用
一、著作权的经济利用
二、著作邻接权
第二章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专利法(1)
第一节 专利法的趣旨
第二节 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要件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二、新颖性
三、创造性
四、实用性
五、先申请
第三节 获得专利权的手续
一、申请
二、审查和批准
三、复审和无效宣告
第四节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一、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三、共同发明创造和委托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四、外国人在中国专利法上的地位
五、冒认专利申请的处理
第五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及其限制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专利权人的权利
三、专利权的限制
四、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以及相关问题
第六节 侵害专利权的效果
一、侵害行为
二、侵害专利权的法律后果
第七节 专利权的经济利用
一、实施许可
二、担保
三、转让
四、专利权的相对化
第三章 外观设计的保护——专利法(2)
第一节 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趣旨
第二节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要件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
第三节 特殊外观设计制度
一、组合物外观设计
二、部分外观设计
三、秘密外观设计
四、关联外观设计
第四节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手续
一、申请
二、审查和授权
第五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及其行使
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
第四章 秘密管理机制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一节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趣旨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
一、构成要件
二、保护范围
第三节 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适用除外
一、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种类
二、适用除外
三、侵权行为的证明
第四节 侵害商业秘密的效果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五节 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竞业禁止的含义和种类
二、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第五章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意义
第二节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要件
一、主体的适格性
二、客体的适格性
三、申请的适格性
第三节 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手续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二、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三、追偿权
第四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终止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无效宣告和更名
第五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限制以及侵权救济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三、侵权救济
第六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
第一节 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利用权保护制度的意义
第二节 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要件
一、主体的适格性
二、客体的适格性
三、程序的适格性
第三节 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登记程序
一、登记申请
二、登记申请审查
三、登记申请中的救济
第四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
第五节 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法律后果
一、申请登记前的救济
二、侵权行为及其后果
三、适用除外
第二编 标识法
第一章 信用的保护(1)——商标法
第一节 商标法的趣旨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要件
一、注册主义和使用主义
二、商标注册主体要件(人的要件)
三、商标注册的识别力要件(一般要件)
四、商标注册的阻却要件(特别要件)
五、商标注册要件存在的立法问题
第三节 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手续
一、申请
二、审查
三、核准注册及公告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公告前的效果
五、注册商标的撤销和争议
第四节 特殊商标注册制度
一、联合商标注册制度
二、集体商标注册制度
三、证明商标注册制度
第五节 注册商标权的效力及其限制
一、注册商标权的效力
二、注册商标权效力的终止
三、注册商标权的限制
第六节 侵害注册商标权的效果
一、侵害注册商标权的构成要件
二、侵害注册商标权行为的种类
三、侵害注册商标权的效果
四、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诉讼时效
第七节 注册商标权的经济利用
一、转让
二、因继承、合并、赠与等而发生的转移
三、设定质权
四、使用许可
第八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趣旨
二、驰名商标商标法特殊保护的着眼点
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第九节 注册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记的共存
一、注册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记共存的发生原因和种类
二、注册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记之间共存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第二章 信用的保护(2)——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
第一节 立法趣旨
第二节 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要件
二、客观要件
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利益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
第三节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法律效果及其适用例外
一、法律效果
二、适用除外
第三章 信用的保护(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记的保护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注册商标立法上的缺陷
二、混同行为的规制及其构成要件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号的保护
一、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二、商号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域名的保护
一、域名的含义、结构、作用和注册
二、域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
主要参考文献(日文)
吟游北海道(代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编 创作法
第一章 作品的保护——著作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法的趣旨
著作权法讲求文化的多样性,与专利法讲求技术的先进性和唯一性不同,与商标法讲求商标的识别性也不同。正因为如此,著作权法在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构成要件时,较专利法在设计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的构成要件时要低得多。非常明显的表现是,在著作权法领域,只要是各自独立创作的,同一主题上可以同时存在多个著作权,因而发生著作权共存现象(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而在专利法领域,尽管是各自独立创作的,同一主题上也只允许存在一个专利权,即使存在先使用利益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之所以说著作权法讲求的文化多样性和商标法讲求商标的识别性不同,是因为尽管二者存在交叉之处,即构成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往往可以用来作为商标使用,而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很多情况下也可以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但著作权法采取著作权一创作完成就自动取得的事实主义和非要式主义,和该作品是否实际使用没有任何关系,而商标法最终总是要求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必须实际使用,因为只有在实际的使用中才能产生识别性。在采取使用产生商标专用权的国家自不待言,即使在采取注册产生商标专用权的国家,最终也是如此,因为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如果连续三年不实际使用,主管机关可加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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