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法学经典—比较法学概要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理学,
作者: 龚钺著;杨东霞勘校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6-1字数:版次: 1页数: 230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113988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既非预备专家参考之用,更不足供法官律师辈之取携。是以他种“法学通论”之著作,有按照现行法之篇章次序而编制者,本书则忖摸一般心理对于法律问题所欲明了之层次,逐渐叙述,完全不受成文法体例之拘束。惟第一篇涉及学理,述法学之范围与其研究之方法,并将各种法学派之学说略为比较。第二篇法律概念,言法律之形式与实质,并及法律之种类。第三篇言国家与立法,盖以研究法律,须有国家概念,而制定法律之程序,亦于此篇说明。由国家而及个人,第四篇以“人”(Person)命题,略述法律人格,行为能力,各种身份,如国民与外国人、公民、成年人、家属、亲属、配偶、血亲、姻亲等以及于法人。由人格而发生权利义务之关系,是以第五篇为“权利与义务”。权利之类别既繁,本篇于习见之分类外,更分别为人权、政治权、亲属权、财产权四者言之。既明了权义关系,进而讨论行为,是以第六篇为“行为”。吾人行为或以道德为标准,或以法律为标准。违反法律之行为,须受法律之制裁。制裁之者,乃国家司法机关,是以本书第七篇为“司法组织”。又以今日国际关系之密切,国际法在近期,必有长足发展。每人间往来,多有根据国际之必要。是以最后一篇“国际法律冲突问题”,盖以国际法中所谓法律冲突问题,在最近期间,必将从专门学识而成为一般应有之常识也。
作者简介
龚钺,福建福州人,中国近代著名国际法学家,曾留学法国。著有《欧美各国现行宪法析要》、《比较法学概要》等书,译有《蒙古帝国史》。
目录
王序
导言
第一篇 法学概念
第一章 法学之范围
第一节 狭义的法律与广义的法律
第二节 法律科学之研究
第二章 主要法学派
第一节 希腊哲学
第二节 宗教法学派
第三节 自然法学派
第四节 分析法学派
第五节 功利主义学派
第六节 历史法学派
第七节 唯心法学派
第八节 社会法学派
第二篇 法律概念
第一章 自实质言何谓法律
第一节 法律的内容
第二节 法律的外观
第三节 法律与道德
第四节 法律与礼
第二章 自形式言何谓法律
第一节 法律与形式
第二节 习惯法与成文法之分别
第三节 判例
第四节 成文法之种类
第三章 法律之分类
第一节 法律分类举要
第二节 各种法规
第四章 法源
第三篇 国家与立法
第一章 政治社会
第一节 社会团体与国家
第二节 国家与其他团体之区别
第三节 国家与政府之区别
第二章 国家之主权
第一节 主权观念
第二节 对外主权与对内主权
第三章 分权制度
第一节 自防杜专制政治而言分权制度
第二节 分权之理论与实际
第四章 法律之制定
第一节 人治与法治
第二节 法律案之提议
第三节 法律案之讨论与决议
第四节 法律案通过立法机关后之其他程序
第五节 法律之变更与废止
第五章 法律适用之范围
第一节 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
第二节 治外法权
第三节 法律效力不溯既往
第四篇 人
第一章 法律人格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权利能力
第二节 行为能力
第三节 姓名与住所
第四节 身份
第五节 失踪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之性质
第二节 法人之能力
第三节 法人之种类
第四节 法人之设立
第五节 法人之住所
第五篇 权利与义务
第一章 权利之意义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之关系
第三章 构成权利之要素
第四章 权利之分类
第一节 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
第二节 公权与私权
第三节 对世权与对人权(亦称绝对权利与相对权利)
第四节 主权利与从权利
第五节 原权与救济权
第五章 权利之分类(续)
第一节 人权
第二节 政治权
第三节 亲属权
第四节 财产权
第六章 时效
第一节 取得时效
第二节 消灭时效
第六篇 行为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何谓法律行为
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第三节 法律行为之要件
第四节 法律行为之无效与撤销
第三章 侵权行为
第一节 侵权行为之构成
第二节 侵权行为之责任
第三节 侵权行为之制裁
第四章 犯罪行为
第一节 民事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之区别
第二节 犯罪行为之构成
第三节 犯罪行为之制裁
第七篇 司法组织
第一章 司法独立之意义
第一节 司法权之独立
第二节 司法官之保障
第二章 法院
第一节 司法职务
第二节 普通法院与特别法院
第三节 普通法院之管辖权
第四节 四级三审制与三级三审制
第五节 合议制与独审制
第六节 检察制度
第七节 兼理非讼事件
第八篇 国际法律冲突问题
第一章 法律冲突问题发生之原因
第二章 本问题之法源
第三章 各种学说
第四章 关于法律冲突之几个实际问题
第一节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之观念
第二节 关于法律行为之形式
第三节 意志自由主义
第四节 适用外国法时所发生疑义
书摘插图
第二篇法律概念
第一章 自实质言何谓法律
第一节 法律的内容
在吾人实际生活中,所谓法律者,只言其形式。而学理之探讨,则注重于实质。法律云者,不过一种文书而已。因国家准备以公共力量强迫人们服从遂成为法律。然人情不甘承认因被强力胁迫而服从法律,必须于强力之外别觅理由。事实上,吾人遵守法律,并非常存恐惧与不得已之心。违反社会一时信念之法律,虽以严刑峻法为后盾,亦难令人服从,历史上不乏其例。反之,公认为公正与有用之规条,不能遏阻其终久成为法律。
(一)法律之社会性
人类营共同生活,必有共同遵守之规则,俾其共同生活,能维持于久远。法律既因适应社会之需要而产生,即不能不具有社会性质。制定法律,虽不能不考虑及于个人地位,但所谓个人,乃生活于社会的个人,而非鲁滨逊式的个人。社会有永久不变之需要,日秩序,日公理。社会有饶有动态之需要,日经济生活之满足,日道德信仰之维持。社会有特殊环境应加考虑,日民族特性、历史、地理、传统及习惯。立法者制定法律以此种种件为根据并不能任意自由规定。奥斯丁派学者以法律为主权者的命令。然主权者殊无立法之自由。法律成立,有其基本条件,实源流于社会生活。
(二)法律之人为性
人类与其他动物不同,其行为非纯任本性之自然,如蜜蜂与蚂蚁。人类有规正及调整其生活之意思,是以法律包含若干人为性。譬如亲子关系,乃自然关系,而养父母子女关系,则由人类意思造成。社会制度,当开明而前进。法律既须考虑自然环境,亦须依据人类的自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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