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理性及其法律适用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理学,
作者: 李容华著
出 版 社: 水利水电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2-1字数:版次: 1页数: 275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1988164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书为“经济与法律丛书”中的一本。本书在系统梳理已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以数学证明的方式解决了有限理性的本体性地位,从而使有限理性具有了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含义。在此基础上,系统地讨论了有限理性在法律中的适用问题。本书适用于法律院校师生及司法实务工作者阅读。
内容简介
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以形而上学的方式全面揭示理性的有限性,他并没有明确、直接地提出有限理性这一概念,西蒙从管理学的角度直接提出了有限理性的概念并以这一概念为基础建立现代决策理论。但是,有限理性在康德和西蒙那里仅仅具有认识论上的含义,至于有限理性是否具有本体论的含义,他们并没有涉及。在系统梳理已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本书以数学证明的方式解决了有限理性的本体性地位,从而使有限理性具有了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含义。在此基础上,系统地讨论了有限理性在法律中的适用问题。
读者对象:法律院校师生及司法实务工作者。
作者简介
李容华,女,广西北流人。广西大学1 988届哲学学士,复旦大学2001届哲学博士,复旦大学2002~2004年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现为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通过哲学思辨与行为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构建了有限理性的理论体系,并以有限理性论为基础和中心展开法哲学、法经济学的研究。著有《会计行为》,发表论文十几篇。
目录
第一章 有限理性概述
第一节 “理性”及其相关概念
一、“理性”概念
二、“非理性”概念
第二节 “有限”规定方式及其含义
一、哲学对有限理性的规定
二、“有限”的数学规定
第三节 有限理性的概念
一、有限理性概念的提出
二、对康德、西蒙、贝克尔有关有限理性含义的评价及本书的观点
第二章 有限理性存在的存在论证明及其局限性
第一节 有限理性存在论的理性主义方式及其局限
一、理性主义以理性本体论的方法证明理性的存在
二、理性主义本体论证明方式的局限性
第二节 有限理性存在论的非理性主义方式及其局限性
一、非理性主义的证明方式
二、非理性主义证明方式的局限性
第三节 有限理性存在论的胡塞尔方式及其局限性
一、胡塞尔现象学的证明方式
二、胡塞尔现象学证明方式的局限性
第四节 有限理性存在论的海德格尔方式及其局限性
一、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证明方式的特征
二、对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方法的评价
第五节 有限理性存在论的后现代主义方式及其局限性
一、解构主义方式的特征
二、后现代主义对于有限理性存在证明的影响
第三章 有限理性存在的认识论证明及其局限性
第一节 有限理性存在的哲学认识论及其局限性
一、哲学对有限理性存在的认识论证明的背景
二、康德对有限理性存在的认识论证明
三、康德对有限理性认识论证明的局限性
第二节 有限理性存在的经济学认识论及其局限性
一、有限理性存在的经济学认识论产生的背景
二、有限理性存在的经济学证明
三、有限理性存在的经济学认识论的局限性
第三节 有限理性存在的精神分析学派的证明及其局限性
一、有限理性存在的精神分析学派的证明方式
二、对精神分析学派观点的评析
第四节 有限理性存在的历史认识论及其局限性
一、“历史理性”、“历史非理性”的含义
二、有限理性存在的历史认识论及其局限性
第四章 有限理性的本体性证明及其意义
第一节 有限理性的本体性证明
一、“有限理性存在的本体性证明”的含义
二、对有限理性普遍存在的证明方法的说明
三、有限理性普遍存在的数学证明
第二节 “有限理性普遍存在”的意义
一、为西蒙的现代决策理论提供本体论的支持
二、推动西蒙的决策理论从描述性研究转变为规范性研究
三、纠正有关决策的规范性研究中的一些重要误解
第三节 有限理性普遍存在条件下人类决策的原则——系统化方法的视角
一、系统及系统的特征
二、“有限理性”和“人类决策”的系统性特征
三、有限理性普遍存在条件下人类决策的原则——系统论的视角
第五章 有限理性本体论的法适用
第一节 理性主义对法的本体性的影响
一、理性主义本体论对自然法学派的影响
二、理性主义本体论对实证法学派的影响
第二节 有限理性本体论的法律表现及适用
一、法的本质论的有限理性含义及其实践适用
二、法的目的论的有限理性含义及法的适用
第六章 有限理性认识论的法适用
第一节 理性主义对法的认识论问题的影响
一、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的可知论立场
二、理性主义对法的认识方法的影响
三、理性主义对有关法的认识的真理性检验方法的影响
第二节 有限理性认识论的法律表现及其适用
一、有限理性认识论的自然法表现及法的适用
二、有限理性认识论的实证法表现及其法律适用
第七章 有限理性方法论的法适用
第一节 法的方法论及其理性主义的特征
一、法的方法论的含义及内容
二、理性主义对法的方法论的影响
第二节 有限理性方法论的法律表现及其法律适用
一、自然化或人为化方法的有限性及其法律适用
二、成文化或不成文化方法的有限性及其法律适用
三、人定化或神定化的法治方法的有限性及其法律适用
四、价值化或工具化方法的有限性及其法律适用
五、法典化或判例化方法的有限性及其法律适用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二章有限理性存在的存在论
证明及其局限性
有限理性存在的存在论证明,就是从存在论的角度来证明有限理性的存在。从逻辑上说,要证明有限理性是存在的,就必须证明:第一,理性是存在的;第二,理性是以有限的方式存在的,或者主要是以有限的形式存在的。
存在论往往都是以哲学的方式存在的。在西方哲学中,存在论的形式是相当复杂的,在我们看来,它至少包括理性主义的存在论、非理性主义的存在论、现象学的存在论、存在主义的存在论和后现代主义的存在论。
从存在论的角度看,没有任何一个理论直接证明了有限理性的存在,即对有限理性的存在论证明都是间接证明。所谓间接证明是指这些理论本身并没有打算证明有限理性的存在,但是这些理论的存在间接地为证明有限理性存在提供了可能性。对有限理性的存在进行间接证明的理论包括理性主义本体论和非理性主义本体论,理性主义本体论证明了理性的存在,正因为理性是存在的,所以有限理性的存在才是可能的;表面上看,当非理性主义把非理性作为世界的本原时,也就否定了有限理性的存在,但是由于非理性主义证明非理性的本体存在是以理性主义的方式(即形而上学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它恰恰说明:无论是理性还是非理性,它们的存在都具有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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