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第二版)
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司法制度,
作者: 谭世贵 主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7-2字数:版次: 2页数: 47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651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读者了解我国司法制度全貌的首选之作,已列选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作者多年精研中国各项司法制度,追踪司法改革最新动向,提炼司法实践的有益经验和最新成果,使本书兼具系统性与前沿性。
具体内容上,紧密结合我国以三大诉讼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以十五章的篇幅,详尽介绍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各个环节,包括审判、检察、侦查、律师、仲裁、执行、监狱、劳教、鉴定、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同时还对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制度作了梳理和介绍。本书亮点为对各项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进行了深入的、有建设性的探讨,相信这些内容对于关注我国司法改革的读者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本书内容全面,理论深度适中,既可用于高校课堂教学,也可作为实务工作者的培训用书。
作者简介
谭世贵,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代表性著作有:《中国司法改革研究》、《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司法独立问题研究》、《中国司法原理》、《律师法学》等。
目录
第一章 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第一节 司法与司法制度
第二节 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中国司法制度的功能
第四节 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特点
第六节 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第二章 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司法公正
第二节 司法效率
第三节 司法独立
第四节 司法职业
第五节 司法考试
第三章 中国审判制度
第一节 中国审判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国的审判机关
第三节 中国的法官
第四节 中国审判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中国审判的主要制度
第六节 中国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第四章 中国检察制度
第一节 中国检察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国的检察机关
第三节 中国的检察官
第四节 中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中国检察的主要制度
第六节 中国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第五章 中国侦查制度
第一节 中国侦查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国的侦查机关
第三节 中国侦查的任务与原则
第四节 中国侦查的主要制度
第五节 中国侦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第六章 中国仲裁制度
第一节 中国仲裁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国的仲裁机构与仲裁范围
第三节 中国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四节 中国仲裁的程序
第五节 中国的涉外仲裁
第六节 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第七章 中国执行制度
第一节 中国执行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国刑事案件的执行
第三节 中国民事案件的执行
第四节 中国行政案件的执行
第五节 中国仲裁案件的执行
第六节 中国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第八章 中国监狱制度
第一节 中国监狱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国监狱的性质与任务
第三节 中国监狱的设置与职能
第四节 中国监狱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第五节 中国监狱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节 中国监狱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第九章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
第一节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国劳动教养的性质与任务
第三节 中国劳动教养机关的设置与管理体制
第四节 中国劳动教养的适用
第五节 中国劳动教养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节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之争
第十章 中国司法鉴定制度
第一节 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国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节 中国的司法鉴定人
第四节 中国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
第五节 中国司法鉴定的原则与制度
第六节 中国司法鉴定的程序
第七节 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第十一章 中国律师制度
第一节 中国律师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国律师的执业许可与种类
第三节 中国律师执业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四节 中国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中国律师的业务及权利与义务
第六节 中国律师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第十二章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
第三节 中国法律援助的机构与人员
第四节 中国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第五节 中国法律援助的实施
第六节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第十三章 中国公证制度
第一节 中国公证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国公证机构与公证员
第三节 中国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第四节 中国公证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中国公证的执业区域与程序
第六节 中国公证文书的效力
第七节 涉港澳台公证与涉外公证
第八节 中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第十四章 人民调解制度
第一节 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第二节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与任务
第三节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与指导机构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原则与制度
第五节 人民调解的程序与方法
第六节 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第十五章 中国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第二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第三节 台湾地区的司法制度
书摘插图
第一章 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第一节 司法与司法制度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是一个人们非常熟悉并广泛使用的概念,但在理解上存在很大的分歧,因而又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很不确定的概念。
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词是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论述了“司法”问题。他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力、关于国际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我们将后者称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在孟德斯鸠看来,司法权就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而行政权则是执行立法机关的意志,维护公共安全,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防御外国侵略的权力。他进而认为:“如果司法权不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策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而且,“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资产阶级在革命取得胜利后,按照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建立起资本主义的政治体制,设立议会、总统(内阁)、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使之互相制约,以达到国家权力的平衡。因此,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一项国家活动,即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在这些国家,所谓司法就是审判,相应地,司法权即审判权,司法机关仅指法院。至于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因而检察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系统。例如,在美国,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合二为一,联邦总检察长即为司法部长;在法国和德国,其检察机关虽然附设于法院,但受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挥;在日本,其检察机关虽为独立设置,但仍受法务大臣的一般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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