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典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工具书,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版次: 1页数: 930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930520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系列主要特点如下:
1.内容丰富——本书分为综合篇、人事篇、劳动篇和社会保障篇。涵盖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重要的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文件及司法解释、部分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共收录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370件,时间截止于2008年5月1日。
2.编排科学——在每个篇章中,按照法的效力等级分为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文件和司法解释。在部门规章文件部分又按照内容进行了细化的分类。同一效力等级的文件按照重要性、相关性和颁布时间进行排列。
3.检索方便——文号检索方便读者根据文件的发文机关和时间进行查找。拼音检索方便读者根据文件的首字母拼音顺序进行查找。此外,还设置了总目录、分目录和书眉等多种查找方式。
本系列致力于为国务院及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服务;为法制工作者、司法工作者、法学研究工作者及广大公众服务;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目录
文号索引
拼音索引
第一篇综 合
一、法 律
二、行政法规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四、部门规章文件
第二篇人 事
一、法 律
二、行政法规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四、部门规章文件
(一)综合管理
(二)公务员管理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四)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六)人才流动与毕业生就业
五、司法解释
第三篇劳 动
一、法 律
二、行政法规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四、部门规章文件
(一)综 合
(二)劳动就业
(三)劳动合同
(四)工资、工时、休息、休假
(五)劳动安全保护
(六)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七)劳动争议处理
(八)劳动监察与行政处罚
五、司法解释
第四篇社会保障
一、行政法规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三、部门规章文件
(一)综 合
(二)养老保险
(三)医疗保险
(四)失业保险
(五)工伤保险
(六)生育保险
书摘插图
第一篇综 合
一、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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