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
分類: 图书,法律,商法,商法学,
作者: 孙学华,孔钜主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8-1字数:版次: 1页数: 322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24413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编写而成。全书共分六编二十八章,内容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其中对商法学的最新成就和商事法律的最新制度进行了系统的介绍,语言简练,内容直观,化繁为简,实用性强。
本书主要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以及供社会相关人员参考。
目录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导论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商法的地位
第四节民商立法体制
第二章商事主体
第一节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商个人
第三节商合伙
第四节商法人
第三章商行为
第一节商行为概述
第二节商事代理行为
第四章商号与商事登记
第一节商号的意义
第二节商号的选定与登记
第三节商号权
第四节商事登记概述
第五节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章商事账簿
第一节商事账簿概述
第二节商事账簿的制作、披露与信息质量保障
第二编公司法
第六章公司与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公司法概述
第三节公司的种类
第四节公司的资本
第五节公司人格
第七章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与特征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八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与特征
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五节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规定
第一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二节股东诉讼制度
第三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五节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六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编证券法
第十章证券法概述
第一节证券概述
第二节证券法概述
第十一章证券发行
第一节证券发行概述
第二节证券发行规则
第三节证券的承销与保荐
第十二章证券交易
第一节证券交易概述
第二节证券上市
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证券欺诈及其他禁止交易行为
第十三章上市公司收购
第一节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第二节要约收购
第三节协议收购
第四节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第十四章证券交易所
第一节证券交易所概述
第二节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三节证券交易所职责
第十五章证券中介机构
第一节证券公司
第二节证券登记结算与交易服务机构
第十六章证券监督管理
第一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节证券业协会
第四编破产法
第十七章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
第二节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第十八章破产一般程序
第一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二节债务人的财产管理
第三节债权申报
第四节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第十九章重整与和解
第一节重整概述
第二节重整计划
第三节重整程序的终止
第四节和解
第二十章破产清算
第一节破产宣告
第二节别除权
第三节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四节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法律责任
第五编票据法
第二十一章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票据与票据法
第二节票据法律关系
第三节瑕疵票据与空白票据
第四节票据的抗辩
第五节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第六节票据时效
第二十二章汇票
第一节汇票概述
第二节出票
第三节背书
第四节承兑
第五节汇票保证
第六节付款
第七节追索权
第二十三章本票与支票
第一节本票
第二节支票
第六编保险法
第二十四章保险与保险法
第一节保险概述
第二节保险法概述
第三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五章保险公司
第一节保险公司概述
第二节保险经营规则
第二十六章保险合同总论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七章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五节保险代位求偿权
第二十八章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导论
主要内容: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人及其在商事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章主要阐述商法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商法发展史等关于商法的基础内容;同时通过对商法与民法、经济法关系的界定,进一步明确商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作为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之一的商法,了解其概念、调整对象和特征是掌握商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前提,也是区别商法和其他相近法律部门的关键。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指调整商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有关商事的法律、法规之中,故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商事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对其进行调整的商法。因此,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可能没有商法典,但必然有关于商事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总和就是商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由于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因此,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所谓商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与他人形成的社会关系。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有以下特征:
1.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商事关系是商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有偿性。虽然所有的商主体均享有一定范围的人身权,如名誉权等,但商事主体的人身权却不由商法调整,而由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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