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学("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税法,
作者: 刘少军,翟继光著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 360000版次: 1页数: 300印刷时间: 2008-09-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6203274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税法是现代民主、宪政和法治的重要源头,税法学作为研究税法的学科涉及的知识领域广泛,但同时作为一个比较年轻的学科,需要研究的领域和问题也非常多。本书作为一本法学教材,向读者系统地介绍“税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内容和体例的安排精简得当,既有理论深度又具有实践意义,对现实中该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予以由浅入深地阐述并引人作更深入的思考,是一本具有启发性的高水平的税法学教材。
作者简介
刘少军1963年12月生,法学博士,1994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1999年晋升为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
主要著作:《法边际均衡论》、《经济本体法论》、《货币财产权论》、《金融经济法纲要》、《金融法原理》、《证券投资学》、《投资管理学》、《宏观价格管理》、《证券理论与实务》等10余部。
主编教材:《金融法概论》、《金融法学》、《税法学》、《税法案例教程》、《经济法与统计法》等10余部。
主要论文:《法本质边际均衡论》、《论法主体的地位与本质属性》、《法财产基本类型与本质属性》、《信用货币财产权理论研究》、《电子货币性质与发行条件的法律规制》、《论法的目标与体法部门的划分》、《经济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经济法的目标与体系研究》、《经济法的本质与和谐社会》、《论经济法的原则》、《经济法理论的思考》、《论法程序的本质与经济程序》、《我国〈预算法〉修改的整体性思考》、《试论税收国家建设》、《现行法律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对策》、《银行存款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交强险”保额和费率公布后的几点思考》、《商业银行接管中的问题与裁判标准》、《论投资调控的经济法律机制》、《投资与通货膨胀的总量研究》、《中央银行与总需要的调控》、《论建立我国规模经济投资约束机制》、《论建立投融资约束机制》、《论证券市场价格的宏观理论模型》、《重塑我国投资约束机制的设想》等40余篇。
目录
第一章税法绪论
第一节税收的本质与特征
第二节税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税法的地位与体系
第四节税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二章税法的结构
第一节税法构成要素
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
第三节各国税收立法
第三章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税法原则的体系
第二节税收法定原则
第三节税法公平原则
第四节税法效益原则
第四章税务机关组织法
第一节税务组织制度
第二节国家税务机关
第三节地方税务机关
第四节税务相关机构
第五章流转税法
第一节流转税法理论
第二节增值税法
第三节营业税法
第四节消费税法
第五节关税法
第六章所得税法
第一节所得税法理论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法
第七章财产税法
第一节财产税法理论
第二节资源税法
第三节土地税法
第四节房产税法
第五节车船税法
第六节契税法
第八章行为税法
第一节行为税法理论
第二节印花税法
第三节相关税法
第九章税务信息法
第一节税务登制度
第二节账簿凭证制度
第三节纳税申报制度
第十章税款征收法
第一节税款征收的方式
第二节税款征收的措施
第三节税款征收的检查
第十一章税收责任法
第一节纳税主体的责任
第二节征税主体的责任
第三节相关主体的责任
第十二章税收救济法
第一节税收救济法理论
第二节税务复议法
第三节税务诉讼法
第四节税务赔偿法
主要参考书目
书摘插图
第一章税法绪论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理解税收的本质,熟悉税收的特征、税法的渊源,掌握税法的概念与特征,明确税法的地位与体系,学会如何结合实践领会税法的效力,掌握分析和解决税法本质问题的能力。
●重点掌握:税收的地位,税法的体系,税法的效力。
●一般掌握:税收的特征,税法的概念,税法的特征。
●深入思考:税收的本质,税法的渊源。
第一节税收的本质与特征
一、税收的本质
税收的本质是其质的规定性,是税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特征。从研究的角度来讲,税收的本质是人们研究税收问题所得出的最终的结论,从学习的角度来讲,税收的本质是人们认识税收并深入了解税收的其他属性的起点。从古至今,不同时代的学者就税收本质问题提出了诸多理论和观点,研究前人的观点并结合当前的实践提出具有现实意义的税收本质学说,是我们研究问题的基本思路。
(一)税收本质的“公需说”
公需说也称为国家分配说,起源于17世纪德国官方学派的奥布利支、克洛克和法国的波丹。公需说从国家职能出发,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于满足公共需要、增进公共福利,为此需要费用支出,税收就是实现这种职能的物质条件。换句话说,正是因为国家及公共团体为充实公共需要才要求人民纳税。克洛克认为,政府行使课税权时,第一需要经过民众承诺,不经承诺,税法无效;第二需要证明是为公共需要,若不是出于公共需要,就不应当征税,即使征收也不能称之为正当的税收。洛克有一句名言:“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1〕这句名言也可以视为是对公需说的一种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