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解与配套2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注解与配套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释义,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 135000版次: 1页数: 191印刷时间: 2008/09/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9307311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专业导引: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内容简介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简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真诚地希望本丛书的出版能给您在法律的应用上带来帮助和便利,同时也恳请广大读者对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建议。
目录
适用导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拆迁原则
第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定义
第五条 拆迁主管部门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拆迁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拆迁公告与宣传
第九条 拆迁期限
第十条 拆迁实施主体
第十一条 委托拆迁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须公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五条 达成协议后拒绝搬迁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处理
第十七条 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 拆迁特殊设施
第十九条 未完成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
第二十条 补偿安置资金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拆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 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
第二十八条 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与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过渡期限
第三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拆迁实施主体、范围、期限违法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法转让拆迁业务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拆迁管理部门违法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第四十条 实施日期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凡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 (2007午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节录)(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节录)(1990年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录)(1997年11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2003年9月1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6日)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3年12月30日)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0月31日)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12月1日)
房地产估价规范(1999年2月12日)
房产测量规范(2000年2月22日)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年12月1日)
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1月24日)
书摘插图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的条件】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注解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作为行政许可在城镇房屋拆迁活动中的具体化,城镇房屋拆迁行政许可,是指城镇房屋拆迁主管机关依相对人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城镇房屋拆迁活动的行为。在行为性质上,城镇房屋拆迁许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许可行为。拆迁行政许可一经作出,即发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拆迁人资格的确立。项目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取得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后,即成为本条例第4条规定的拆迁入,享有拆迁入的权利,履行拆迁人的义务。第二,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成为被拆迁入,成为拆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拆迁活动可以开始实施。拆迁许可是实施拆迁活动的界线。颁发拆迁许可证,意味着拆迁活动正式开始。第四,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即将被拆除。拆迁许可准许拆迁单位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按照规定进行拆迁,在对被拆迁人依法安置后,拆除其房屋,进而实际取得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指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根据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有关基本资质和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后,对于符合拆迁法律规范规定的拆迁申请予以批准,并发给准许申请人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书面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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