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检查考核必备法规(技术标准)及习题解答 (第二版)
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法律类教辅,
作者: 《用电检查考核必备法规(技术标准)及习题解答》编写给编
出 版 社: 水利水电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版次: 2页数: 642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845821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用电检查法规汇编》、《用电检查技术标准汇编》等规定的进行编写的。在编写的过程中注重新老规程的更替,注重新形势下用电检查工作的内涵的变化,注重收集国家电网公司的营销服务的新规程。主要内容包括:电力法律法规、电力营销服务、电业安全、设计技术、施工验收技术、运行技术、电能质量、电能计量、节电及无功补偿九大部分,并附有三个方面的习题及解答,以加强对规程的学习和理解。
本书可与《二、三级用电检查资格考核培训教材》及《二、三级用电检查资格考试习题与解答》配套使用,也可作为用电检查人员和电力营销人员的实用工作手册。
目录
第二版前言
第一版前言
第一篇用电检查法规(技术标准)
一、电力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5供电营业规则
6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7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细则
8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9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10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11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二、电力营销服务
1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
2城市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窗口标准
3城市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示范窗口标准
4农村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窗口标准
5 国家电网公司“三公”调度“十项措施”
6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
7 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
三、电业安全
1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2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6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四、工程设计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4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6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7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8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9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10 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
11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12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13 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
14 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规定
五、工程施工验收
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4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1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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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用电检查习题及解答
书摘插图
第一篇用电检查法规(技术标准)
一、电力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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