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公司法,
作者: 王德山著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 390000版次:页数: 279印刷时间: 2008/09/01开本: 16开印次: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6203289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北京市精品建设教材,成为真正的名副其实的“精品教材”是本书追求的目标。本书在总结和比较研究现有公司法学教材的基础上,在写作体系结构、理论与实践结合等方面试图有所突破,在内容方面,突出公司法学的最新发展。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力争最大限度地贴近课堂,体现教与学,坚持法学本科的教学目标:一是使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二是使学生明白法理、通晓法律,能够运用法理和法律解决实际问题。本书在内容上充分吸收公司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重点结合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阐述公司法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对于理论及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书仅作简要介绍,阐明作者的观点。在体系结构方面,根据本章内容,设置1~3个案例,并提出与本章有关的问题,一方面可以激发学生积极思考,另一方面有助于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章节中所讲内容,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章后“课堂讨论案例”,可以帮助学生巩固本章所学内容,以便将所学知识和理论用于实践,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需要说明的是,某一章中所附的案例,在其他章节中,任课老师也可根据所讲内容就这些案例提出问题,进行讨论。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公司法学专家王雨本教授的无私指导和帮助,张世军博士对本书逐字逐句进行了严谨的修改,对全书内容提出了富有价值的建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编辑对本书的写作体例和内容也提出了宝贵意见,为本书出版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在此谨向他们和对本书的写作给予指导与支持的同事和老师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书可适用于法学、非法学专业的本科、MBA、MPA、专科等公司法教学,对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人员亦有参考价值。
目录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
【教学案例】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公司的能力
第三节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第四节公司法
第五节公司立法
【课堂讨论案例】
第二章公司类型分述
【教学案例】
第一节公司的类型概述
第二节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第四节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
第五节母公司与子公司
第六节总公司与分公司
【课堂讨论案例】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教学案例】
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第二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节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上市公司
【课堂讨论案例】
第四章公司的设立
【教学案例】
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
第二节发起人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五节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节公司登记制度
第七节设立中的公司
第八节公司设立无效制度
【课堂讨论案例】
第五章公司章程
【教学案例】
第一节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节公司章程的效力
【课堂讨论案例】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教学案例】
第一节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第二节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资本原则
第三节公司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课堂讨论案例】
第七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
【教学案例】
第一节股东出资方式与缴纳
第二节公司资本不实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课堂讨论案例】
第八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股票
【教学案例】
第一节股份、股票的概念和特征
……
第九章股东与股权
第十章公司组织机构
第十一章公司债
第十二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三章公司合并、分立与组织形式变更
第十四章公司解散、清算与终止
第十五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参考书目
书摘插图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关于公司的概念,各国立法的表述各不相同。在大陆法系中,有的国家或地区在公司立法或商法中对公司作出统一的定义,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而有的国家的公司立法未对公司作出统一的定义,而是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公司分别作出规定。如德国的股份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分别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作了表述。但无论对公司概念是否有统一的定义,对公司立法都无实质性影响。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对“公司”没有明确的定义。我们习惯上将company(英)或corporation(美)翻译为公司,但无论是company还是corporation,其含义都较广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既没有对公司给出统一的定义,也没有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分别作出界定。《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条仅仅说明公司法调整的公司类型,未反映出公司的本质。而该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规定反映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特征。
学者对公司概念在理论上的界定虽然大同小异,但由于角度不同,其定义也不完全一样。本书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公司的特征,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简言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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