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宪法、行政法,
作者: 范履冰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8-1字数:版次: 1页数: 245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368612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研究主要是为了解决受教育权法律救济这一教育法上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法之所存,人性本张。”受教育权法律救济是教育领域人权和法治的体现,是教育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要保障和实现受教育权,最关键的是建立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同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之间存在着特殊性,这是本书研究的假设前提,也是研究的主要内容,更是研究的独特价值所在。这种特殊性主要基于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受教育权的特殊性质,以及受教育权法律关系特别是学校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社会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质。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的建构需要在现有文献基础上作更系统和深入的理论探讨,在大量的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梳理归纳出规律性,还需要通过开展多视角的中外比较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分析论证既体现教育法治化又符合教育活动规律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原理,最后探讨建构和完善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对策和设想。
本研究以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为逻辑起点。因为,某项权利的可诉性决定了该项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可能性。通过对受教育权概念及其特点的分析,受教育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个多重复杂的权利集合。因此,不能笼统地说受教育权是否具有可诉性。本书从三个层面分析论证了受教育权的可诉性:一是受教育权作为自然人应当享有的普遍人权,人的可教育性决定了受教育权是任何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受教育权作为国际法上普遍和基本的人权,通过非歧视性原则的扩展适用等方式,已经在国际和区域层面得到国际人权法越来越充分的保护和救济。二是作为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不论是自由权性质的受教育权还是社会权性质的受教育权,其可诉性都得到了理论上的阐释和司法实践特别是违宪审查机制的证实。受教育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更是将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效力扩展到了除国家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三是像劳动权等新型社会权利一样,将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转化为教育法上受教育者的具体权利,既是国家立法机关的义务,也是解决受教育权可诉性的策略,比如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在学校教育过程中享有的具体权利无疑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
范履冰,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四川西充人,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导师,中国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教育法学研究,先后在《光明日报》、《高等教育研究》、《学术界》、《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有的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主持或参加了省部级科研课题五项。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法(草案)》起草、《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起草等国家和地方立法任务。
目录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
(一)理论价值
(二)实践价值
三、文献综述
(一)国内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二)国外(地区)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三)国内外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方面尚存在的问题
四、研究思路
五、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六、研究方法
(一)文献法
(二)调查、访问法
(三)个案研究法
(四)比较研究法
第一章绪论
一、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
(一)法律救济
(二)受教育权法律救济
(三)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
二、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教育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二)教育法律纠纷的特点及变化趋势
(三)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在教育上的功能与价值
(一)有助于培养受教育者尊重人权和个性自由发展的现代公民素质
(二)有助于建立民主、自由、和谐而充满活力的教育场所
(三)有助于正确认识和处理教育领域内的权利冲突
第二章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
一、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的概念分析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与特点
(二)受教育权的可诉性
二、作为人权的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
(一)人的可教育性与受教育权的人权本质
(二)作为人权的受教育权可诉性
(三)作为人权的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对我国教育法的影响
三、作为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
(一)作为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
(二)受教育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
四、作为教育法上受教育者权利的可诉性
(一)宪法上受教育权的具体化影响受教育权的可诉性
(二)我国教育法上的受教育者权利及其可诉性
第三章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分析
第四章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
第五章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原理
第六章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绪论
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原因分析,是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及制度建构的前提。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概念既是研究必须要作出回答的首要问题,同时也是对研究范围所作的界定;通过对我国现行教育法律纠纷特别是受教育权法律纠纷的特点、类型、性质等方面进行的调查访问和统计分析,初步提出现存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在教育上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价值,有助于培养具有现代人权和法治观念的公民,有助于改造教育机构的官僚作风,创造一个民主、自由、和谐而充满活力的学校环境,有助于正确认识和处理教育领域的冲突,保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一、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
(一)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Legal Remedies)是法律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分析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前提性概念。《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
权利与救济构成一对相对语,实体权利是基础和前提,救济权利是保障。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会矫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有权利就有救济,相应地,无救济就无权利。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救济先于权利”,与其说权利来自于法律,不如说来自于法官的判决;在大陆法系国家,“权利先于救济”,成文法上的权利是救济的基础。代表性的观点如德国学者约瑟夫•翁格认为:诉权是权利所固有的天然属性。换言之,权利在原则上是一种可诉的权利,权利包含着通过审判实现自己的可能性。诉权乃是与权利两位一体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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