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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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图书,建筑,建筑结构,

作者: 本社 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版次: 1页数: 39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151121667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标准系根据建设部建标[2008] 6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初步调查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建筑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本次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本次修订,考虑到我国经济已有较大发展,按照“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的要求,提高了某些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并在全国范围内较广泛地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继续保持1995年版和2004年版的分类原则:鉴于所有建筑均要求达到“大震不倒”的设防目标,对需要比普通建筑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并主要采取提高抗倒塌变形能力的措施。

目录

1 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防灾救灾建筑

5基础设施建筑

5.1城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5.2电力建筑

5.3交通运输建筑

5.4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6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7工业建筑

7.1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2原材料生产建筑

7.3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8仓库类建筑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书摘插图

1 总 则

1.0.1 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

1.0.3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4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行业标准,应遵守本标准的划分原则。

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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