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法新论(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

分類: 图书,法律,经济法,自然资源和环境法,
作者: 关保英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版次: 1页数: 317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6203299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基本构架为四篇十九章。首先是理论篇。该篇作为自然资源行政法的基本理论部分,包括了自然资源行政法的概述、自然资源行政法律关系、自然资源行政法渊源以及自然资源行政法原则。其次是范畴篇。该篇以我国现行自然资源单行法律规范为依据,构造了自然资源行政法的基本范畴,即土地资源行政法、森林资源行政法、草原资源行政法、渔业资源行政法、矿产资源行政法、水资源行政法以及野生动物资源行政法七个部分;在每一部分中,还分别介绍了各个范畴的基本概念、原则、执行主体以及规制对象。再次是行为篇。该篇主要介绍行政主管机关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所采用的基本行为方式,具体包括自然资源行政保护行为、自然资源行政管理行为、自然资源行政奖励行为、自然资源行政许可行为以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等五大典型类型和每一种典型性行政行为的概念、价值和类型。最后是责任篇。本篇分为自然资源法律责任概说、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责任和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责任三部分,其中“概说”这一章阐述的是自然资源法律责任的概念、价值和形式,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这两章则分别阐述了各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具体罚则。
目录
学术文库总序
学术文库行政法学丛书总序
序言
理论篇
第一章自然资源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
第二节自然资源行政法
第二章自然资源行政法关系
第一节自然资源行政法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自然资源行政法关系主体
第三节自然资源行政法关系客体
第四节自然资源行政法关系的变迁
第三章自然资源行政法渊源
第一节自然资源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第二节自然资源行政法的正式渊源
第三节我国自然资源行政法的立法完善
第四章自然资源行政法原则
第一节自然资源行政法原则的概念
第二节自然资源行政合法性原则
第三节自然资源行政合理性原则
范畴篇
第五章土地资源行政法
第一节土地资源行政法的概念
第二节土地资源行政法的法治原则
第三节土地资源行政法的执法主体
第四节土地资源行政法的规制对象
第六章森林资源行政法
第一节森林资源行政法的概念
第二节森林资源行政法的法治原则
第三节森林资源行政法的执法主体
第四节森林资源行政法的规制对象
第七章草原资源行政法
第一节草原资源行政法的概念
第二节草原资源行政法的法治原则
第三节草原资源行政法的执法主体
第四节草原资源行政法的规制对象
第八章渔业资源行政法
第一节渔业资源行政法的概念
第二节渔业资源行政法的法治原则
第三节渔业资源行政法的执法主体
第四节渔业资源行政法的规制对象
第九章矿产资源行政法
第一节矿产资源行政法的概念
第二节矿产资源行政法的法治原则
第三节矿产资源行政法的执法主体
第四节矿产资源行政法的规制对象
第十章水资源行政法
第十一章野生动物资源行政法
行为篇
第十二章自然资源行政保护行为
第十三章自然资源行政管理行为
第十四章自然资源行政奖励行为
第十五章自然资源行政许可行为
第十六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
责任篇
第十七章自然资源法律责任概说
第十八章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责任
第十九章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责任
书摘插图
第一章自然资源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自然资源行政管理
一、自然资源行政管理的界定
行政的概念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被学术界所普遍接受,有学者将行政的概念界定为:“行政通常指政府公共行政过程中的政务的研判和推行。具体表现为政府以为全体国民服务等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为依据,以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等行政理念为指导,以运用公共行政权力为基础,以承担行政责任为前提,以合法的行政管理方式为手段,以追求卓越为目标履行政府职能,制定国家宏观公共政策。”所谓管理,则通常是指“政府(行政)运用依法获授的国家公共行政权力,并在法律原则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自由裁量权,以行政效率和社会效益为基本考量标准,处理公共行政事务的过程和活动。”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各国都把对自然资源的管理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把自然资源行政管理作为国家政府的重要职能。在我国,由于自然资源具有空间分布的不均衡性、部分自然资源的不可再生和相对短缺等特点,以及自然资源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的重要战略意义等,因此更需要国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这种需要是将自然资源作为重要的行政管理内容的依据。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自然资源行政管理直接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谓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就是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单行自然资源行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土地资源、生物资源、水资源、空气资源、矿物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等自然资源进行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中所涉及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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