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吴家清,杜承铭主编
出 版 社: 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版次: 1页数: 436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030230645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书以理论篇、实践篇、制度篇、权利篇和权力篇安排宪法学的教学体系,从内容到篇幅都达到了较高程度的均衡。
每节后设置“进一步阅读”板块,介绍需要进一步阅读的文献资料,为深入学习相关知识提供线索。
本书附有大量宪法事例、宪法判例及其学理分析,使学生进一步感受宪法与日常生活和社会现实的密切相关性,增强学习效果。
针对宪法学前沿问题、焦点问题及分歧问题,设置“进一步的问题讨论”环节,为课堂讨论和学生深入思考提供线索
内容简介
本书以宪法学的基本问题为逻辑,以中国宪法为主,系统地阐述了宪法的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全书分为理论篇、实践篇、制度篇、权利篇和权力篇五个部分。
在体例上,为了便于读者对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理解,在每节后增加“进一步阅读”环节,介绍了学习本节内容需要进一步阅读的文献资料以及与本节内容相关联的宪法学前沿性问题、焦点问题、分歧问题和典型宪法案例或事例。
本书主要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也可供参加司法考试及对宪法学感兴趣的读者阅读参考。
目录
导论
第一编 理论篇
第一章 宪法概述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分类与宪法渊源
第三节 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
第四节 宪法的价值与功能
第五节 宪法与宪政
第二章 宪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人民主权原则
第二节 基本人权原则
第三节 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 法治原则
第三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西方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编 实践篇
第四章 宪法制定与宪法修改
第一节 宪法制定
第二节 宪法修改
第五章 宪法解释
第一节 宪法解释的概念与作用
第二节 宪法解释的原则与方法
第三节 我国宪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
第六章 宪法监督
第一节 宪法监督概述
第二节 当代各国宪法监督
第三节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第三编 制度篇
第七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国家性质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
第八章 国家形式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九章 选举制度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选举制度
第十章 政党制度
第一节 政党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政党制度
第十一章 地方自治制度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一节 自治制度概述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
第四节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四编 权利篇
第十二章 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人权与基本权利
第二节 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
第十三章 平等权
第一节 平等权概述
第二节 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
第十四章 政治权利
第一节 政治权利概述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
第十五章 自由权
第一节 自由权概述
第二节 人身自由
第三节 精神自由
第四节 表达自由
第十六章 经济与社会权利
第一节 经济与社会权利概述
第二节 财产权
第三节 劳动权
第四节 受教育权
第五节 社会保障权
第十七章 公民基本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义务概述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十八章 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特点与完善
第一节 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演变与特点
第二节 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转型与完善
第五编 权力篇
第十九章 政府权力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政府和政府权力
第二节 有限政府的理论和实践
第二十章 代议机关
第一节 代议机关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第三节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第四节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一章 国家元首
第一节 国家元首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元首
第二十二章 行政机关
第一节 行政机关概述
第二节 国务院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四节 国家公务员
第二十三章 司法机关
第一节 司法权与司法机关
第二节 人民法院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编 理论篇
第一章 宪法概述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三、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地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即在特定空间和时间内对其管辖对象具有拘束力和强制力。但是,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各国宪法几乎都对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进行了宣告,如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宣告:“本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日本宪法规定,“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系相对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宪法是立法机关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即宪法是所谓的“母法”、“法律的法律”。翻开中国的普通法律如《民法通则》和《刑法》等,在其总则中我们一般都会发现这样的规定,即“依据宪法,制定本法”,这表明这些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宪法是普通法律立法的依据。第二,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发生冲突。否则,与宪法相抵触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抵触。”日本宪法规定:“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及有关国务的行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一律无效。”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
具体而言,一方面,宪法的制定机构和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常设的议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制定则多成立特定的起草机构和批准机构,如中国1954年宪法先由毛泽东任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生效。在制定程序上,除了在宪法起草阶段设立一个特定的起草宪法机构外,宪法草案的批准程序也十分严格,如法国1946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均是经过全民公决后方生效。另一方面,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也存在重大区别。首先,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受到严格限制,如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方有权提议修改宪法。其次,宪法修正案的批准程序十分严格。如美国宪法规定只有3/4的州立法机关或州制宪会议批准宪法修改的提案,有关修改的内容才会成为宪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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