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郡县官吏司法权研究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律史学,
作者: 胡仁智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 234000版次: 1页数: 272印刷时间: 2008/09/01开本: 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368754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以两汉时代地方司法体系中郡县官吏的司法权为切入点,就两汉郡县司法重心地位的形成、两汉郡县司法官吏的组成、两汉郡县官吏司法权的构成、两汉郡县官吏司法权的运行、两汉郡县官吏司法权的制约、两汉郡县官吏的司法风格、影响两汉郡县官吏司法活动的主要因素等七个大的方面的问题展开论析。本书将考古出土的战国、秦、汉简牍资料与传世文献资料相结合,将对法律制度史的研究与法律思想史的研究相结合,将对静态的制度变迁的研究与动态的司法实践的研究相结合,试图在深入剖析两汉国家法律制度性设计的同时,展现两汉地方郡县司法的实际运行,是一本以独特的视角和全新的资料研究两汉地方司法的个人专著。
作者简介
胡仁智,1964年生,云南昭通市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律史教研室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学、法理学。代表作有:《革命根据地廉政法制建设及其现代意义》、《由简牍文书看汉代职务罪规定》、《晚清社会转型中的教育改革立法刍议》、《人权的历史性与法律性》、《由简牍文书看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合著)、《孔子“义利”观与现代法治和谐理念》、《汉律中的司法官吏渎职罪考评》、《中国古代地方治理的儒家化及其历史启示》、《简牍文书法制研究》(合著)等。
目录
引论
第一章 两汉郡县司法重心地位的形成
一、郡县制的萌芽与确立
(一)郡县制的萌芽
(二)郡县制的确立
二、汉以前之郡县司法在国家司法体制中的地位
(一)春秋战国时代郡县司法的地位
(二)秦代郡县司法的地位
三、汉代郡县司法重心地位的形成及其表现
(一)汉初县司法的重心地位
(二)西汉中期以后郡司法的地位
(三)两汉国家刑事司法权力格局
第二章 两汉郡县司法官吏的组成
一、两汉县司法官吏的组成
(一)县(道)官令、长,丞,尉
(二)县少吏及乡部吏、亭吏
二、两汉郡司法官吏的组成
(一)郡守、郡丞、郡守丞
(二)郡属法吏
第三章 两汉郡县官吏司法权的构成
一、县司法官吏的司法权
(一)“听告”权与“劾罪”权
(二)“捕系”权与“案验”权
(三)“断狱”权
(四)上报复审权和“谳狱”权
(五)执行权
二、两汉郡官吏的司法权
(一)“断狱”权
(二)决谳、移谳、奏谳权
(三)“覆案”权
(四)“录囚”权
(五)“行县掾狱”权
(六)“杂治”权
第四章 两汉郡县官吏司法权的运行
一、两汉郡县官吏司法权的启动
(一)“告”制辨析
(二)“劾”制辨析
二、两汉郡县官吏司法权的终结
(一)“传爰书”
(二)“讯狱”
(三)“鞫狱”
(四)“论当”
三、两汉郡县官吏司法权的实现
(一)“收”的执行
(二)“输府”、“施刑”
(三)经济刑的执行
第五章 两汉郡县官吏司法权的制约
一、法律制约
(一)司法权启动阶段的渎职责任
(二)审前强制措施阶段的渎职责任
(三)刑事案件审理阶段的渎职责任
二、行政监督
(一)“诣阙上书”制度
(二)专史循行郡国制
三、司法监察与“覆案”制度
(一)刺史监察制度
(二)“覆案”制度
第六章 两汉郡县官吏的司法风格
一、“守文”型司法风格
(一)“守文”型司法风格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二)“守文”型司法风格的表征
二、“武健严酷”型司法风格
(一)“武健严酷”型司法风格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二)“武健严酷”型司法风格的表征
三、“奉法循理”型司法风格
(一)“奉法循理”型司法风格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二)“奉法循理”型司法风格的表征
第七章 影响两汉郡县官吏司法活动的主要因素
一、两汉法制路线与郡县官吏的司法活动
(一)西汉时期的法制路线与郡县官吏的司法活动
(二)东汉时期的法制路线与郡县官吏的司法活动
二、法律文化变迁与西汉郡县官吏的司法活动
(一)汉初的多元法律文化因素
(二)汉中期以后的儒家法律文化因素
三、两汉社会结构的变迁与郡县官吏的司法活动
四、两汉法官责任制度的设计与郡县官吏的司法活动
五、皇权对于郡县官吏司法权运作的影响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两汉郡县司法重心地位的形成
在中华民族漫长的发展史上,从夏王朝开始就有了国家权力。所谓…权力,是一种影响力和支配力,是维护统治秩序,实现政治社会价值的最强大力量,体现为‘一种组织性之支配力……是制定法律、维护法律与运用法律之力。’在人类社会进入国家状态、产生‘国家权力’之初,权力尚处于浑然一体的状态,此时并无所谓分权之说,更谈不上相对独立的司法权。”①夏、商、西周时代的国家是建立在血缘纽带的基础上的,“一国之元首,即一族之宗子。其下则为宗子之同姓近戚,或分封采邑,或同治国政。是一国即一宗一姓之异称”。②调整这种政治关系及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则是杂糅了民俗、道德、礼乐和政制的“礼制”。“礼”的强制力后盾是“刑”,“刑”则掌握在各级贵族手中,所谓“临事制刑,不预设法”,“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春秋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带来的社会急剧变迁,使得“浑然一体”的“礼制”体系开始分化,宗法贵族政体开始动摇,国家权力结构发生变化。“法制”的出现,“吏”群体的得以分立发达,地方郡县法政体制的出现,都是春秋战国以来社会急剧变迁和分化的结果。而郡县制是新出现的官僚政体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在组织结构上,官僚政治以中央集权的分科分层形式分配职能,权威和资源”。③郡县制下分科分层分配职能、权威和资源的形式,带来的是地方法政体制在国家权力运行中的重要基础地位,地方行政、司法成为国家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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