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废除死刑(第三版)
分類: 图书,法律,国际法,国际刑法,
作者: (加)夏巴斯著;赵海峰等译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1字数:版次: 1页数: 472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3886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这个名单的不同寻常之处在于,通过它可以以死刑执行的标尺来衡量历史:希腊哲学的顶峰,罗马的衰落和基督教的产生,文艺复兴的开端,法国大革命,美国内站、冷战。这确实是人类“进步”的一个令人恐怖的标尺,但正如所有的标尺一样,它应当有一个终结。国际人权法对于废除死刑的持续不断的关注已经使这一终结曙光再现了。
内容简介
本书是关于国际法上废除死刑制度的理论专著。 本书深入研究了国际社会在放弃死刑方面的法律进步,讨论了在联合国人权制度(《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等国际法律文书有关死刑问题条款的制定、解释和实践)、国际人道法领域(《日内瓦第三公约》和1977年两个议定书)、国际刑法领域(“二战”后的起诉、治罪法、特设法庭、国际刑事法院对死刑的排除)、欧洲人权法(《欧洲人权公约》有关条款的起草、解释,公约第六号议定书的起草、解释,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和欧洲联盟与死刑)、美洲人权法(《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和《欧洲人权公约》有关条款的起草与解释,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议定书》等)和非洲人权法等领域废除死刑的问题。其中,联合国人权制度和欧洲、美洲人权制度是重点。作者在书后附录了在国际法领域有关死刑问题的核心文件,尤其是有关国家对有关废除死刑条款的保留和其他国家对保留的反对。
目录
中文版序
序言
第三版前言
案例表
国际法律文书表
缩略语
导论
第一章 《世界人权宣言》与生命权的承认
第二章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起草、批准和保留
第三章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解释
第四章 迈向废除死刑:《第二任择议定书》和其他发展
第五章 国际人道主义法
第六章 国际刑法
第七章 欧洲人权法
第八章 美洲人权法
第九章 非洲人权法
结论
附录
一、《世界人权宣言》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
五、《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的一般性意见》〔《一般性意见》6(16)〕
六、《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公约》
七、《儿童权利公约》
八、《关于保护面临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
九、《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十、《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十一、《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十二、《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十三、《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十四、《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
十五、《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有关废除死刑的第六号议定书》
十六、《欧盟基本权利宪章》
十七、《欧洲联盟最低标准文件》
十八、《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承诺书》
十九、《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
二十、《美洲人权公约》
二十一、《美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议定书》
二十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二十三、《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
二十四、《阿拉伯人权宪章》
文献资料
索引
译后记
书摘插图
第二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起草、批准和保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以下或称《公约》或《国际公约》)的起草始于1947年春天人权委员会下设的起草委员会的工作,但直到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该《公约》的最后版本,起草程序才告结束。尽管联合国的许多机构在不同阶段参与了《公约》的起草,但人权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的第三委员会是起草《公约》的首要机构。人权委员会从1947年到1954.年对起草《公约》持续性地投入了或多或少的关注。〔3〕人权委员会的年会对连续不断的草案进行审议,然后在其年度报告中递交给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和大会。联大偶尔会给人权委员会以指导,例如1951年,人权委员会将文件分为两个独立的“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时大会曾给予指导。尽管生命权也具有经济和社会含义,生命权条款仍规定在公民权利公约里。〔5〕人权委员会对此事分别在1947年、1949年、1950 46年和1952年的第二届、第五届、第六届和第八届会议上进行过详尽讨论。
1954年人权委员会第十届会议通过了两个公约草案的最后版本。经过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同意送交给大会。当时,几乎没有人能想到大会的起草程序又经历了一个十二年。大会的第三委员会,每年秋季开年会都对草案进行审议,有时候对细节的审议让人精疲力竭。但是考虑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生命权条款涉及死刑问题,因此有关的讨论是最消耗时间的。公约最后主要采纳了大会第三委员会1957年第12届会议的表述。第三委员会对该条款进行了广泛的修改,几乎所有的修改都和死刑问题有关,从本书研究的角度看,第三委员会最重要的修改是为《公约》增加了废除死刑的概念。大会及其附属机构1966年正式通过整个《公约》时,对第三委员会1957年会议闭幕时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和修正。《公约》第6条生命权共有6款,与死刑有直接关系的是第2、第4、第5和第6款:
一、人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