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典

分類: 图书,法律,经济法,自然资源和环境法,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6-1字数:版次: 1页数: 860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5232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系列”集中展现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最彻底的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成果,适应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撤并调整后法律工作的新需要。
本系列致力于为国务院及国务际所属各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法行政服务;为法制工作者、司法工作者、法学研究工作者及广大公众服务;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内容简介
2007年伊始,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行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现行规章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进行全面的清理。这次建国以来最大规模、最彻底的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通力协作和一年多时间的努力,现已基本完成。
中国法制出版社作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我们集数十年法规专业编纂之经验,特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系列”。本系列不但集中展现了这次法规规章的清理成果,而且根据2008年年初国务院机构改革撤并调整后的国家主要部委设立分册,更能适应机构调整后法律工作的新需要。
本系列主要特点如下:
1.内容丰富——本书分为综合篇、土地管理篇、矿产资源管理篇、海洋管理篇、地质环境管理篇和测绘管理篇。涵盖了与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重要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文件及司法解释、部分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共收录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351件,时间截止于2008年5月20日。
2.编排科学——在每个篇章中,按照法的效力等级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文件和司法解释。在部门规章文件部分又按照内容进行了细化的分类。同一效力等级的文件按照重要性、相关性和颁布时间进行排列。
3.检索方便——文号检索方便读者根据文件的发文机关和时间进行查找。拼音检索方便读者根据文件的首字母拼音顺序进行查找。此外,还设置了总目录、分目录和书眉等多种查找方式。
目录
文号索引
拼音索引
第一篇 综合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89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9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1994年5月12日)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2007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2007年4月5日)
信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年1月10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
三、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08]36号2008午4月29日)
四、部门规章文件
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l号 1999年3月2日)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国土资源规章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2007年12月7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8号2003年2月2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8号2005年4月6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65号2005年4月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48号2003年2月20日)
关于印发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4号2000年1月3日)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号2001年7月27日)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2004年1月9日)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2006年1月4日)
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6号2006年11月27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112号2007年5月8日)
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05年5月12日)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11号2004年1月14日)
……
第二篇土地管理
第三篇矿产资源和理
第四篇海洋管理
第五篇地质环境管理
第六篇测绘管理
书摘插图
第一篇 综合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