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与智慧:中国法律传统再探讨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理学,
作者: 张中秋编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1字数:版次: 1页数: 50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6203304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中国政法人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是教育部所属的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其前身是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律史研究所,创始人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先生。现研究院名誉院长为张晋藩先生,朱勇教授任院长,张中秋教授任常务副院长。研究院现设有法制史、比较法史、法文化史三个研究室和资料室、网络事、办公室、信息交流部。
1985年以来,在张晋藩先生的带领下,研究院(所)承担并完成数十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发表了一大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的研究成果,如《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其中获奖成果20余项。目前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主持的各类在研项目20余项,获得课题经费300余万元,其中国家级重大项目有“清史•法律志”等。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已出版学术著作100余部、教材30余部、工具书10余部,发表专业学术论文600余篇,其中在国外/境外发表论著30余篇(部)。
二十余年来,研究院的法律史学研究已形成鲜明特色,同时承担了博士后、博上(包括留学生)、硕士研究生以及本科生的教学和培养工作。研究院始终以学术为己任,经常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每年至少主办一次高水平的国际/国内会议。研究院现有学术年刊、博士文丛和学术文库三个出版系列,并与国内外多家学术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将团结学界同仁,群策群力,努力将其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法律史学研究基地。
目录
第一部分
论中华法制文明的几个问题
权利换和谐:中国传统法律的秩序路径
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原理及其价值
中国传统法典作用的再探讨
法律制度中理性的冲突与调整
试探“断狱”、“听讼”与“诉讼”之别——以汉代文书资料为中心
中国法律文化心理之初探
儒家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个人独立意识与我国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
从社会秩序的角度解读中国“古代民法”
传统中国法律意识传播体系初探
作为文化手段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话语在近代中国的建构
第二部分
汉字与古中国法制
中国古代碑刻中的教育法律信息
中国法制史上“存留养亲”规定的变迁及其意义
出土法律文献研究之新动向
“Agreement”,“Contract”,and“Obligation”in Early Chinese Law:A Commentary on the Terms ze,fu,zhai,yue,and quan
秦王朝关于宗教事务的法律及其历史作用——里耶秦简《祠律》考述
论汉唐律的罪数与处罚
中国古代律中条标演进之论纲——以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为例
唐代诉讼活动中的翻译人
唐代死刑复核制度探究
监察法制与唐初和谐盛世——从君臣关系、官民关系切入
宋代司法传统的叙事及其意义——立足于南宋民事审判的考察
论宋代民事审判的刑罚问题
第三部分
明代婚姻形态考略——以小说、笔记为中心
论中国传统法律的继承性与臣僚议法——中国古代权力与法律关系研究之一
清代判牍中的女性诉讼
清代的秋审处与秋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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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附录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
论中华法制文明的几个问题
中华法制文明是中华民族摆脱野蛮、走向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中华民族在悠久的法制实践中所创造的积极成果,体现了中华民族智慧、理性与伟大的创造精、神。与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相比较,中华法制文明的起源虽不为最早,但却是唯一没有中断的,它所拥有的丰富的思想内涵和独特的发展途径,使它具有鲜明的特殊性与典型性。中华法制文明对周边国家立法建制影响的时间之长、内容之深广,均为世界所少见。
一、中华法制文明的多元性与统一性
很长时间以来,受到历史学、考古学以及相关科学发展水平的局限,认为黄河流域的中原地区雨量丰沛、气候温和、土质松软,有利于原始农业的发展,以至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的夏朝,便跨进了文明的门槛,成为中华法制文明的唯一摇篮。
但是,近年来考古学的发现,证明了中华文明的起源是多元的,除中原地区外,还有长江流域和燕辽地区的文化源头。特别是长江流域的地理环境,也造就了发达的以种植水稻为主的农业经济,长江流域走向文明的时间实际早于中原地区。就法制文明而言,其源头既不限于中原地区,也不限于华夏族。活动在长江流域的三苗(亦称有苗、苗氏),很早便出现了财产的私有制和激烈的阶级分化,杜预在为《左氏春秋》文公十八年作注时指出:“贪财为饕,贪食为餮,即三苗也”,“民皆巧诈,无有中于信义”。为了压制被剥削者的反抗,出现了最早的刑罚,所谓“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日法。杀戮无辜,爱始淫为劓、副、椓、黥”。
……